冯睎干:石可破也,而不可夺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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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香港的法庭,可能是最多人一本正经讲歪理的地方,也可能是最多人义无反顾说真话的地方。被控「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等罪的黎智英,近日出庭作供,就坦荡荡讲了很多人不敢再公开讲的真心话。
2020年,黎智英在对谈节目提到林卓廷因「元朗721案」被捕,当时黎指「国安法」破坏法治,意味香港未来会很可怕,「没有法治、没有事实。没有黑白之分,没有对错之分(There’s no rule of law, there’s no facts. There’s no black and white. There’s no right and wrong)。」
在法庭上,黎智英解释「国安法」破坏法治,是因为它生效之后,政府运用法律会更严厉。法官杜丽冰质疑黎,是否指国安法实施前,有人参与暴动也不会被控暴动罪?黎回答:「他们不是在暴动,而是在保护自己。」杜丽冰反驳:「这是不同的。」黎说:「扭曲事实,这是我所说的东西。」另一法官李素兰追问:「所以你是说政府扭曲事实?」黎答道:「至少警察,是的。」
关于香港司法,我日前已撰文指出它怎样双重标准,法官又如何强词夺理,非要钉死721案中几个非白衣人被告(包括林卓廷)不可。黎智英四年前在对谈节目中的预言,根本已一一应验,大家亦有目共睹。所以法官对黎的种种质疑,在常人眼中,既荒谬,又可笑,尤其是杜丽冰问的这句:「你指国安法实施前,有人参与暴动也不会被控暴动罪?」
事实是刚好相反:国安法实施后,有人参与暴动也不会被控暴动罪。
最佳例子就是杜丽冰本人在2022年审理的「上水老翁被砖击中致死案」。2019年11月13日中午,上水有一群黑衣示威者与一群清理路障的人,先是互相指骂,继而拾起地上砖块互掷,酿成暴动,其间一名70岁清洁工被砖击中头部倒地,不治身亡。最后两个示威青年被捕,暴动罪成,判监五年半。
案中有个控方证人,叫柯明玉,自称途人,在案发现场清除示威者设置的路障,但双方爆发冲突后,柯承认自己也曾向示威者投掷砖块。那么柯明玉及其他清除路障兼掷砖头的「途人」,有像那两个示威者一样被捕并被控暴动吗?答案当然是没有。
与示威人士对立的一方,如柯明玉,非但没有被控暴动,更以控方证人身分出庭作证,甚至被法官杜丽冰称赞为「无名英雄(unsung heroes)」,杜当时在判词中形容他们「无私且勇敢地走上街头,将石头和砖块移到路边(selflessly and courageously decided to go down to the street to move the stones and bricks and put them to the side of the road)」。
以上所说,是两年前杜丽冰白纸黑字写在判词的事实。好了,现在请大家重温一下近日陈广池法官判林卓廷等人暴动罪成的「理据」,他是这样写的:
//219. 集结可以由合法,演变成为非法,继而演变成为暴动。此演变过程所需要的时间,不能一概而论。非法集结可以在瞬间演变成为暴动。任何人,不必是「原初集结者」,此人可以在任何阶段「参与」非法集结。
222.单纯身处发生非法集结或暴动的现场并不招致任何刑事法律责任。然而,如果被告人身处现场,并透过说话、标记或行动提供鼓励,则可因『参与』该非法集结或暴动,或协助(aiding)及教唆(abetting)其他干犯非法集结罪或暴动罪的人而被定罪。//
按照这定罪准则,在暴动现场有份掷砖头的柯明玉及其他「无名英雄」,怎可能没犯下暴动罪?既参与暴动,为什么香港警察不执法?为什么律政司不起诉?我不知道杜丽冰及其他自命公正的国安法官会怎样回答以上问题。但事实就是:国安法实施后,有人参与暴动也不会被控暴动罪。
今日香港似乎有一条潜规则:如果你是政府支持者,即使掷砖、持棍,法庭也会视你为「普通市民」,甚至冠以「无名英雄」头衔;但如果你是异见人士,哪怕你在现场只是讲一句「先生唔好打交」,也一样被法官用「磁石效应」作理由,判你暴动罪成。
是否有罪,原来看你是否站对了边。这个奇特的社会现象,不就是黎智英所说的「没有法治,没有事实,没有黑白、对错之分」吗?石可破也,而不可夺坚——你可以剥夺一个义人的行动自由,但你永远没办法摧毁一个勇者讲真话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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