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荣炼。(资料相片)
终审法院就涉德晋集团刑事犯罪的上诉案作出终审裁决,维持中级法院有关刑事判刑部分,即德晋集团前主席陈荣炼最后被判13年监禁。
终院院长办公室今(28)晚发稿公布有关裁决。终院指出,中院于今年1月11日就涉德晋集团刑事犯罪的上诉案件作出裁决,开释第一被告陈荣炼、第二被告王佩琼、第三被告张秀碧、第四被告廖永亨和第六被告李达泉被控触犯的(相当巨额)诈骗罪,但维持初级法院就其他几项罪,包括黑社会罪、不法经营赌博等判决。
故此,中院判处该5被告分别13年、9年、9年、10年和7年徒刑,同时判处他们以连带方式向澳门特区至少支付共计2,493,101,425港元(下同)的非法收益。检察院和以上各被告均向终院提起上诉。
终院又指出,经对各方提出的上诉理由作出审查,故同时裁定检察院提起的上诉败诉,而5名被告就中院有关刑事判刑部分所提起的上诉亦败诉。
换句话,终院维持中院对陈荣炼、王佩琼、张秀碧、廖永亨和李达泉刑事判刑,即5人分别被判13年、9年、9年、10年和7年徒刑。
向特区支付不法利益 由24亿元减至18亿元
终院亦撤销被上诉裁判中有关判处上诉人陈荣炼、王佩琼、张秀碧、廖永亨和李达泉以连带方式向澳门特区至少支付2,493,101,425元的部分,但同时判5人向澳门特区支付约18亿元。
终院判陈荣炼、王佩琼、张秀碧、廖永亨及李达泉以连带方式向澳门特区支付1,629,059,150元的不法利益,以及判陈荣炼、王佩琼及廖永亨以连带方式向澳门特区支付201,256,750元的不法利益。终院亦维持中院的其他裁决。
有关裁判可参阅终院的第23/2024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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