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领导及主管人员增问责 特区拟列出「可科处纪律处分的违纪事实」

行政会今(15)日举行新闻发布。因本媒属官方活动「仅邀」媒体行列之外,故只能收看TDM直播获取资讯。(图片来源:TDM直播)

社会一直有意见要求加强对高官问责,特区政府终作回应并公布一系列修法建议,包括针对领导及主管人员专设「可科处纪律处分的违纪事实」;若主管人员未积极执行上级指示或未能落实既定目标,或个人行为影响特区或部门的形象等可遭致终止定期委任。行政会发言人、行政法务司司长张永春表示,有关修法增加对领导及主管官员问责,由最轻微到严重的问题都有相应处分方式。

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15/2009号法律〈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基本规定〉》法律草案(下称法案),有关法案将送交立法会审议。该法案草案建议对领导及主管人员增设问责机制,以及完善就职宣誓方式,须亲身并公开宣誓。另外,该法案草案亦建议对领导及主管设有「代任期」6至12个月,以观察其是否适任于定期委任的职位。

行政会今(15) 日举行新闻发布会,行政会发言人、行政法务司司长张永春介绍指,特区政府制定该法案及在其通过后计划修改配套行政法规,是为配合新修改《维护国家安全法》关于领导及主管就职宣誓的规定,以及优化《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基本规定》中关于官员的委任、管理及问责的规定。

在加强管理及问责方面,法案建议,调整及增加终止领导及主管定期委任的依据,例如当有关人员未积极执行上级指示或未能落实既定目标,或个人行为对特区或部门的形象运作造成影响或者损害有关官职所需的威严时,监督实体可终止定期委任。

法案又建议确立领导及主管的专有纪律制度,明确规定有关人员的义务,当有关人员的行为构成违纪时,原则上由监督实体办公室的法律人员担任预审员展开调查,完成调查后交由监督实体作出决定。

至于「可科处纪律处分的违纪事实」方面,法案举例指,若有「高官」亲身或透过第三人从事属其任职部门所主管或监察的私人业务;不回复廉政公署的劝喻或审计署的审计结果,或不向该等实体作出解释;又或在接纳或同意劝喻或审计结果后不执行相应的建议或纠正措施等。

为观察是否适任委任领导及主管设「代任期」6至12个月

在委任领导及主管方面,法案建议在正式委任领导及主管前,应先以代任方式任命有关人员,当显示适合时才正式委任,而「代任期」则为6至12个月。

有记者问到,正式委任领导及主管前,代任方式的「观察期」时间多长?吴惠娴回应指,最少要待任六个月或以上,亦可延长至最长是累计一年。「其实在这个时间,双方都可以互相去看是否适合担任职位的情况。」

张永春则指出,在法案获通过后,特区政府计划修改配套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领导及主管人员,原则上应从下一层级人员选拔;处级官员在获任命前,需及格完成指定培训课程;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在正式任命官员前行政公职局需就有关任命提供意见;明确规定监督实体在决定续任官员时,需审视有关人员的表现是否仍符合任命的条件

法案又建议,如现职领导及主管以代任方式获委任至其他岗位,在代任期间中止原有岗位的定期委任。若最终基于不同原因而未能在新岗位正式任职,有关人员仍可返回原有岗位。

由于该法案将完善终止定期委任的规定,监督实体已可终止不称职官员的定期委任,现行法律关于讉责的规定已失去原有效用,故当局建议设立「劝诫机制」取代讉责,明确规定当领导及主管未能有效管理所属部门,或者在执行政策时有不足之处,监督实体可向有关官员作出劝诫,相关劝诫会附入有关官员当年的工作表现评审报告及评核表,以作为官职续期的考量。

完善就职宣誓张永春:宣誓必须亲身公开、真诚和庄重

有关法案其他建议内容包括:在完善就职宣誓方面,领导及主管就职时须宣誓拥护并执行《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拒绝宣誓即自动撤销相关委任;故意宣读与誓词不一致的内容,或者故意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都被视为拒绝宣誓。对于现职的领导及主管,法案建议在新法生效后以相同方式宣誓。

张永春回应记者对宣誓方式的提问指,宣誓方式是亲身且公开,必须是真诚和庄重地宣誓,由宣誓当时的监誓人判断。若领导及主管人员在工作期间或担任职务期间违反誓词,会被提起纪律程序及被科处撤职处分。

行政公职局局长吴惠娴亦补充指,现职的领导及主管须在法案通过后90日内,以新版誓词重新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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