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在官也街附近的的士站等客。(资料相)
交通事务局于去年11月就500部士准照进行公开竞投开标,合共收到40份标书。开标后仅21份获接纳,而有6份原已在开标首日被接纳,但在开标委员会会议重开后突然被改为「不被接纳」,其中有3间公司不服申诉,但遭驳回。其后,此等公司分别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诉。行政法院撤销不接纳该3间公司标书的决定,并指出交通局局长的决定有违公开招标的程序规则。
针对行政法院的判决,交通局今(18)日发稿指,正分析判决书的内容,再决定合适程序。
行政法院指出,该3间公司早前就的士开标委员会撤销其「列入获接纳名单的决议及不接纳其投标书的新决议」提起的必要诉愿,但遭交通局局长分别透过批示驳回。
根据行政法院,在开标程序中,由于有其他投标者对该3间公司原已获接纳标书的决定提出声明异议,其后开标委员决定不接纳有关标书。当中投标人金拓的士一人有限公司(下称金拓)和安乘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安乘)均是因不符合竞投方案中,有关须于标书和文件每版编号及于第一版标明文件的总版数的规定而不被开标委员会所接纳;而另一投标人忠记的士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忠记)不被接纳的主要原因是开标委员会认为其所营事业——「管理的士客运业务及买卖」当中的「买卖」超出及不符合有关投标者资格等要件,即公司所营事业仅限于经营的士客运业务的要求。
林宇滔批整个的士开标过程安排混乱
直选议员林宇滔早前提书面质询,批评整个的士开标过程安排混乱、资讯不透明、出现「DQ」状况。
他指出,交通局就轻型出租汽车客运普通准照公开竞投进行开标,「但有份参与投标的公司反映当局整个开标过程安排混乱,包括在当日未能完成开标程序,并在相隔两日后继续开标程序时,没有向现场所有持份者公开宣布『封标』及解封」;有六份原已在开标首日被接纳的投标,在重开会议后突然被改「不被接纳」。
行政法院:招标程序有著严格的阶段之分
行政法院法官在决定中指出,在招标程序中奉行「时限原则」,即程序有著严格的阶段之分,「每个阶段都有著其特定的目标,未被申诉的先前行为的地位得到确立,不能在到了下一个阶段之后再被质疑。」而根据是次轻型出租汽车客运准照的公开竞投程序,针对委员会是否接纳投标者的决议提出的声明异议,应在宣读投标者名单后及开启「标书」前提出。
根据卷宗资料显示,开标委员会在开启注有「文件」字样的封套并对其中的文件作出形式审查,包括检查每版编号及总版数及每版简签,以及对各投标者的资格作出审查之后,已经作出了接纳涉案三间公司的决定。但在进入下一个阶段,即开启注有「标书」字样的封套阶段时,却接纳了其他投标公司提出的查阅标书请求以及他们就先前已获接纳标书的形式瑕疵提出的,而这本应在上一个阶段提出的声明异议。基于此而作出不接纳这两份标书的新决议,明显违反招标的程序规则和是次竞投的相关规定。
交通事务局局长林衍新
行政法院又指出,在文件的每版编号及于第一版标明文件的总版数的要求属补充要求,其目的在于确保投标者递交的标书的完整性不受侵犯,使其内容不在不被人察觉的情况下被增加或删减。倘若投标者已遵守编制标书的其他形式要求以确保标书不被改动或分拆,那么违反上述补充要求不应产生标书不被接纳的严重后果。「被上诉实体(交通局)在解释适用相关规定时,没有在所实现的微不足道的公共利益与竞投人所牺牲的巨大个人利益之间,作出公平合理的权衡,违反了狭义上的适度原则。」
至于忠记标书中所提及的「买卖」,可能与轻型出租汽车客运法律制度所规定的典型经营的士业务模式不相符,对此,行政法院认为,根据该法律有关规定,是否与的士业务模式相符这一问题只有在准照发出后,「需要核实准照持有人应以何种方式经营法定业务及遵守准照订定的经营条件时,才会变得重要。」
行政法院又认为,投标书中所提及的「买卖」并不意味著忠记的士管理有限公司在成立时有意从事出租车客运以外的经济活动。「基此,被上诉行为错误解释忠记的士管理有限公司商业登记所描述的公司所营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