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外观。记者古和纯/摄影
台南蔡姓男子担任警职逾34年,但去年1月却因酒驾肇事被记大过一次,蔡男因此被调任他处,5月中申请自愿退休;蔡认为,当时的酒驾行为与交通事故并无因果关系,台南地检署对他起诉不处分,台南市警局却仍记上大过,蔡不服惩处,提起复审被驳回,再向高雄高等法院提行政诉讼,仍被驳回。
判决书中,蔡坦言,当晚在家饮用半瓶威士忌后,隔日7时30分许,于非执勤期间骑重机与陈姓机车骑士发生交通事故,虽无人伤亡,但酒测值被验出为每公升0.12毫克,尚未达到行政罚标准,且交通大队制作的事故初判表,也未将酒精反应列为肇事原因。
不过,去年4月21日,台南市府召开考绩委员会,认蔡行为已符合警察人员驾车安全考核实施要点(驾车安全要点)第6点第1项的行为态样,遂核予大过1次处分。蔡不服提起复审被驳回,因复审时,台南市府并未举证酒精反应与交通事故有无因果关系,蔡认为,复审决定并未考量此要件,有所违误。
经高高行调查,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去年1月20日上午7时30分许时,当时早已天亮,蔡于车道上准备左转时,未注意后方直行来车,发生擦撞,依初判表分析,蔡有「起步左转未注意其他来车」的违规行为。
合议庭审酌,蔡虽坚称酒驾与事故并无因果关系,但当天蔡甘冒酒驾风险外出,在白天又无障碍物情况下,蔡竟未发现后方机车迳自左切,显有因酒驾尚失判断注意力的过失。
合议庭考量,初判表仅就事故「可能」原因供参考,不具法律效力,而考绩会认蔡受惩罚理由具体明确,并依警察人员奖惩标准规定,做出原处分,适法有据。
此外,行政院2020年修正公务人员酒驾相关行政责任处理原则,惩罚要件以酒驾有无「肇事」做区分,未肇事则依酒测值为惩处基准,若吐气酒测值只要超过每公升0.01毫克,就须受行政处罚;而蔡虽主张,当时酒测值并未超过行政罚每公升0.15毫克的标准,尤其警察适用的「交通法令」标准更高,依此,合议庭并不认同蔡的主张。
至于南检的不起诉处分,合议庭认为,仅得佐证蔡未构成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罪的刑事责任,但行政争讼事件并不受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拘束,刑法与驾车安全要点规定,对于酒驾容许标准并不相同,且处罚要件也不同。
高高分认为,蔡诉请撤销处分为无理由,予以驳回。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外观。记者古和纯/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