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王朝鈺基隆24日電)基隆東岸商場原營運商大日公司的協力廠商主富公司(NET),主張獨資興建商場2樓至4樓而有產權,主富公司提出請求確認所有權訴訟,法院認定,主富公司無證據證明支付費用,今天判決駁回。
基隆地方法院發布新聞稿指出,基隆市政府與大日公司簽訂營運契約後,大日公司與主富公司簽訂租賃契約。為「提升開發規模」,由市府為起造人辦理拆除、建築執照、使用執照申請等原建物改建的行政作業,由大日公司負責規劃,主富公司為大日公司的協力廠商負責施作,而大日公司同意以免計租金、調整租金及減少租金的方式,支付主富公司所墊付的工程費用。
法院指出,東岸商場2樓至4樓於民國107年2月12日取得使用執照,市府於109年底與大日公司簽訂第2次營運契約,正式將商場2樓至4樓列為市府資產,委託大日公司營運,而大日公司與主富公司第3次協議書,將商場2樓至4樓列為租賃標的。
法院指出,112年1月16日,基隆市政府、大日公司、主富公司三方出席營運案資產清點會議,點交財產清冊包括商場2樓至4樓,均經主富公司人員及大日公司簽名確認。
法院表示,主富公司無證據證明支付費用興建商場2樓至4樓,而原始取得所有權,主富公司所請均非適法應予駁回。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庭長周裕暐在記者會表示,承審法官判決駁回主富公司請求,但此判決並未認定東岸商場2樓至4樓所有權是否為市府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