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扩大在港发行上市结构性基金范围

香港证监会扩大可售予香港公众的上市结构性基金范围,增加个股杠杆及反向产品,以及界定收益上市结构性基金产品。

证监会指,两类产品对投资者具有独特吸引力,并在海外市场日益受欢迎,愈来愈多产品发行人有意在香港推出这些产品。

证监会指,权衡复杂及崭新产品对香港投资者带来潜在利益及风险后,在原有上市结构性基金监管框架内,施加额外投资者保障机制和措施。在个股杠杆及反向产品方面,只会接受在主要海外交易所上市,及具高流通量超高市值股票作为标的。一般而言,有关产品最大杠杆倍数为2倍至-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