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企业以自主减量计划取得碳费优惠,不应忽略劳工权益的公正转型

(攝影/陳曉威/資料照片)
政府為提高廠商減少碳排的誘因,開放企業若通過「自主減量計畫」就可大幅減少碳費負擔,但規範卻完全忽略可能因製程改變等減排措施而受到衝擊的勞工。作者呼籲政府將勞資團體協商作為自主減量計畫要件,在給予廠商優惠的同時也保障勞工權益。

台灣今年(2025)開徵碳費,但政府為減緩衝擊、提高廠商減排誘因,允許廠商只要在6月底前提出「自主減量計畫」,通過審核後即可享有優惠,大幅減少所須繳納的碳費。然而,「自主減量計畫」只要求廠商說明生產技術與製程的調整,卻完全忽略生產活動的主體──勞工──可能受到的衝擊,任由廠商自行其是,形同放棄了藉由政策誘因促進「公正轉型」此一《氣候變遷因應法》揭櫫的基本目標。我們懇切呼籲,政府應在「自主減量計畫」中加入勞資團體協商作為要件,方能在給予廠商優惠的同時也保障勞工權益。

碳費怎麼算?哪些廠商可以提「自主減量計畫」?

《氣候變遷因應法》於2023年上路以來,隨著「碳費徵收費率」於今年開始適用,溫室氣體年排放量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CO2e)以上之電力、燃氣供應業及製造業廠商,皆需於2026年依據其2025年排放量與適用費率來繳交碳費

碳費金額如何計算呢?第一步是先考慮排放量,須將「實際年排放量」換算成「收費排放量」。目前的公式是:

收費排放量=(年排放量−K值)×排放量調整係數值

此處要區分兩類型廠商。如果是被審查核定的「高碳洩漏風險行業」,則K=0,但是第一期排放量調整係數值為0.2;如果不是高碳洩漏風險行業,則係數為1,但K=2.5萬公噸。值得注意的是「高碳洩漏風險行業」並非完全由外部條件決定,主管機關除考量貿易密集度及排放密集度外,廠商仍須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經審查核定,才能適用較優惠的「高碳洩漏風險行業」計算方案;若廠商不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則僅有K值2.5萬公噸的減免。

簡單計算就可得知,只要廠商年排放量超過3.125萬噸,減計8成的額度就會超過2.5萬噸。而2023年符合<!–__ANNOTATION__={“text”:”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排放源之事業”,”annotation”:”

環境部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1條,公告「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要求以下事業類別應依「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規定,於期限內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清冊、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及上傳查驗總結報告、查驗聲明書於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
  1. 發電業、鋼鐵業、石油煉製業、水泥業、半導體業及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業等行業製程別
  2. 全廠(場)化石燃料燃燒之直接排放產生溫室氣體年排放量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者
  3. 全廠(場)化石燃料燃燒之直接排放及使用電力之間接排放產生溫室氣體年排放量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之製造業

“,”pureAnnotationText”:”環境部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1條,公告「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要求以下事業類別應依「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規定,於期限內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清冊、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及上傳查驗總結報告、查驗聲明書於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的553廠(場)中,高達423廠(場)年排放量高出此規模。換句話說,絕大多數的被管制事業都有誘因向政府提出「自主減量計畫」。

第二步是確定徵收費率。環境部在每噸300元的一般費率之外,還提出了A、B兩種優惠費率。優惠費率A為每噸50元,針對符合「行業別指定削減率規定」所適用之費率;優惠費率B則為每噸100元,針對符合「技術標竿指定削減率規定」所適用之費率。不過,如同前述的「高碳洩漏風險行業」資格認定,廠商並非符合行業或技術的規定就可直接適用優惠費率,同樣仍須提交「自主減量計畫」並且經審查核定。

鉅額的碳費優惠,引導減排卻也為廠商大開後門

讓我們來試算一下有無提出「自主減量計畫」以適用政策優惠的差別。就單以台塑石化麥寮一廠而言,其2023年直接間接合計排放量約為1,432.3萬噸,假設台塑石化符合「高碳洩漏風險行業」的特性,同時也達成「行業別指定削減率規定」,若沒有自主減量計畫,「收費排放量」只能扣抵2.5萬噸、調整係數為1,「徵收費率」仍為一般費率每噸300元,估計僅麥寮一廠台塑石化就須付出42.89億元的碳費。但若提出自主減量計畫而取得優惠,調整係數變為0.2、費率變為每噸50元,碳費將只剩下1.43億元,不到原本的三十分之一。

即便排放量只有3.125萬噸的小型排放廠商,縱使沒有誘因要成為「高碳洩漏風險行業」,但若其符合「行業別指定削減率規定」或「技術標竿指定削減率規定」,仍舊可以透過提出「自主減量計畫」來讓原本188萬元的碳費縮減成31萬元或63萬元,約為原本的三分之一或六分之一。

當然「自主減量計畫」並非享有這些優惠的充分條件,但為必要條件。廠商若要享有這樣鉅額的碳費優惠,就必須在2025年6月30日前提出「自主減量計畫」,且由政府審查核定。也就是說,政府在目前的碳費稽徵中為自己留下了相當強大的、類似稅賦優惠的空間來引導廠商減排。當然,反向講,也為廠商開了相當大的後門。

自主減量計畫規範「見碳不見人」,忽略減排對勞工的可能衝擊

既然「自主減量計畫」扮演如此重要的角色,其要件為何呢?

依照環境部頒布的「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事業申請自主減量計畫需要4類文件: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計算基準年及目標年全廠(場)之溫室氣體年排放量,自主減量計畫書,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其中最重要的當屬「自主減量計畫書」,須記載「採行減量措施之方式、執行規劃及減量成效計算說明」,措施包括:轉換低碳燃料、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製程改善、負排放技術等5項。

問題在於,這些關於技術措施的規定完全「見碳不見人」,忽略了進行生產活動的勞工在減排過程中可能受到的影響。自主減量由於可能改變生產技術與製程,難免會影響勞工權益。當製程設備、能源使用方式改變,舊有生產模式下的勞動配置必將隨之更動,在沒有任何保障下,這些更動很可能衝擊勞工權益,包括薪資福利是否因此緊縮、工時是否延長、人員是否限縮、工作強度是否提高、是否需要轉換工作地點,以及是否會因技術落差而被資方解僱。尤有甚者,「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中所謂的「製程改善」包括「設備汰舊換新或拆除」<!–__ANNOTATION__={“text”:”(註)”,”annotation”:”

「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第4條第4款:
製程改善:採行原物料替代、設備汰舊換新或拆除、回收或減少蒸汽使用、二氧化碳捕捉與封存(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 CCS )、二氧化碳捕捉與再利用(Carbon Capture and Utilization, CCU)、含氟氣體、氧化亞氮等溫室氣體之去除或其他可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措施。

“,”pureAnnotationText”:”「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第4條第4款:”}–>。若製程改善的成本效益不佳,廠商可能會直接裁撤原有的高排放產線以達成減排目標,使勞工面臨被大量解僱的命運。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一條已揭示「公正轉型」為政策目標之一,希望在能源轉型的過程中不遺落任何一人,特別是不希望讓原有結構中的弱者,在轉型中仍舊是沒有聲音、不被看到、注定被拋棄的一群。然而,在目前的碳費稽徵機制中,有的是提供優惠來引導減排、避免廠商外移的美意,卻看不到對勞工權益的重視。其他相關辦法中也有諮詢利害相關人的提示,但這些對廠商皆不構成任何實質誘因,根本無法引導廠商與勞工協商,遑論確保勞工權益。

透過「綠色團協」邁向公正轉型,企業自主減量應經過勞資協商

廠商因應碳費徵收而進行未來製程、經營模式的變革,在在攸關勞工權益,勞工不僅需要知道那將是什麼、將如何影響他們,更重要的是要在勞資之間就未來的調整或保障達成協議,方能真正落實《氣候變遷因應法》所揭示的「公正轉型」目標。

我們建議政府應讓既有的《團體協約法》發揮功能,也就是讓企業工會或產職業工會以利害關係人角色參與自主減量計畫,獲得與勞工相關事項的資訊並提出減緩工作衝擊的建議,如裁員限制與轉職計畫、提早退休等,進而與企業簽訂有拘束力的團體協約,以達成具有公正性的轉型。

在能源轉型過程中讓資方與勞方溝通、達成協議,或是將勞工權益作為取得政策補貼與優惠的條件,在許多國家已行之有年。例如:

德國煤礦產業公會與德國礦業、化學與能源產業工會(IG BCE)在2012年達成協議,透過補貼退休、在確保工作權與待遇的前提下安排轉職等方式,使魯爾區有200年歷史的煤礦產業於2018年順利落日。2024年12月20日,德國金屬工會(IGM)與福斯汽車集團也就電動車生產問題引發的關廠爭議甫簽訂團體協約,資方在團體協約中承諾,於2030年前不會進行經濟性裁員或關廠,若有部分生產線歇業也會提出替代方案,以確保員工就業。,法國在2021年的《氣候與韌性法案》通過後,擴大了企業中社會與經濟委員會(Comité Social et Économique, CSE)此一員工代表機構的職權,企業有義務對CSE說明其行為對環境與勞工的影響,並諮詢CSE的意見,例如若企業欲投資再生能源,CSE應評估該政策對社會與環境的影響,例如可能的工作職位調整或減碳效果,使員工的意見納入轉型策略。,瑞典於2022年達成跨產業的全國勞資協議,除了透過保障工作權益來協助受影響勞工轉職之外,也對技能訓練提供薪資補貼與各種制度支持。,美國則是在2022年的《降低通膨法案》中,將企業是否維持薪資條件達合理市場水準(prevailing wages)、僱用合格的學徒、投資於低收入社區等,作為能否取得綠能補貼或投資稅賦優惠的條件,美國各地方政府也有不少類似政策。

這些例子都結合了勞工權益保障與能源轉型,為公正轉型提供了切實可行的範例。

藉由此文,我們懇切呼籲政府將「綠色團體協約」加入作為廠商申請自主減量計畫的要件之一,規定不論是企業工會或是產職業工會,雇主須與勞方達成協議,方能享有隨自主減量而來的各項優惠。讓我們矯正見碳不見人的迷思,以碳費優惠機制為槓桿,透過「綠色團協」邁向公正轉型。否則,若是在這個政府主動引導,將決定廠商是否可享有高達數十億元碳費優惠減免的機制中,政府都不介入進行「公正轉型」,那要等到什麼時候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