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多个部委发表《关于在金融领域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在6方面提出20条政策措施。
6方面措施包括,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新金融服务、120天内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服务的申请作出决定、支持依法跨境购买一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便利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转移汇入汇出、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安排、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等。
有关措施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地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明确部署承担对外开放重要任务的合作平台先行先试,推动试点地区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开展探索。
人行等将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各项举措落实落地,持续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