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和顺女硕士被‘收留’事件”自曝光以来,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根据和顺县公安局于12月3日发布的警情通报,该事件最初被描述为卜女士被张某“收留”,这种避重就轻的表述也进一步引发了公众对于案件性质及处理方式的普遍质疑。
在此前的分析中我曾提及,我怀疑和顺县相关部门对“2022年公安部打拐专项行动”的执行力度不足。因此,为了解和顺县地区“反拐行动”的工作开展情况,2024年12月11日,我通过邮政EMS快递向和顺县人民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和顺县政府公开以下信息:
- 一、和顺县人民政府所制定的和顺县地区《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实施细则;
- 二、2013至2020年度,和顺县人民政府就《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所制定的各年度实施方案;
- 三、2013至2020年度,和顺县人民政府就反拐工作对相关部门、机构的考核结果。
我起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全文如下(可上下滑动查看):
邮寄记录显示,2024年12月13日,和顺县人民政府签收了我寄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寄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且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也就是说,最迟到2025年1月10日,和顺县政府要么应当对我的申请进行答复,要么应当告知我需要延长答复期限。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但很遗憾,截至本文发出之日,虽然法定答复期限20个工作日早已届满,但和顺县政府至今仍未答复过我,也从未以任何方式联系过我,和顺县政府逾期不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因此,在2025年1月14日,针对和顺县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一案,我提起了行政诉讼。《行政起诉状》及立案记录如下:
▲《行政起诉状》全文,可上下滑动查看
▲线上立案申请记录
在和顺县政府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情况下,接下来,就看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会正常受理本案。
或许有必要再进一步解释一下,为什么我会怀疑和顺县政府对“2022年公安部打拐专项行动”的执行力度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