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联会案】邹幸彤等3人终极上诉 亲陈词指国家容许警滥权可随意指控「外国代理人」

邹幸彤亲自出庭陈词,斥「唔系因为警察滥用权力,系国家容许佢哋滥用权力」,更称要令错误被检控的人获得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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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支联会被指拒绝按国安处要求提交资料,前副主席邹幸彤与两名前常委邓岳君及徐汉光,被控「没有遵从通知规定提供资料」罪,被裁定罪成判囚4.5月。3人早前就定罪及刑罚上诉遭驳回、惟获批终审法院上诉许可,终院周三(8日)开庭审理案件。邹幸彤亲自出庭陈词,指警方指控支联会为「外国代理人」要求交出资料,而律政司方指只要警务处长「合理相信」支联会为外国代理人便可定罪,无人可挑战处长如何诠释「外国代理人」;她力陈「例如一只鹿,唔可以话有合理理由相信佢系马就系马」,并斥「唔系因为警察滥用权力,系国家容许佢哋滥用权力」,更称要令错误被检控的人获得公义。5名终院法官听毕陈词后,押后宣告判决。

邹幸彤由囚车押送到终院

正就支联会涉嫌煽动颠覆案还押的支联会前副主席邹幸彤,早上由囚车押送到终审法院,而去年中已服刑完毕的前常委邓岳君和徐汉光则自行到庭。3人因拒绝向警方国安处提交和支联会相关的资料,前年被裁定违反《国安法》实施细则,判监4.5个月,且受「23条」立法后的影响,判刑均不获三分之一的行为良好减刑。3人之后提出定罪及刑期的上诉,惟先被高等法院法官黎婉姫驳回;他们之后再向终院申请上诉许可获批。

审理案件的5名法官全为本地法官,分别为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陈兆恺,没有海外非常任法官参与。传媒被安排在距终院外约百米外拍摄囚车到场;惩教人员就在囚车及法院入口间,架设临时充气通道接驳,令记者难以拍摄到邹幸彤的面貌。而在开庭前,约有数十名公众人士排队轮候旁听,当中包括曾健成、李卓人妻子邓燕娥等。邓岳君及徐汉光到场后,徐提及有海外传媒日前发表了邹幸彤的一封公开信,他望大家「能尽量睇睇」,指邹因被囚「讲唔到嘢」,并重申本案重要争拗点为「有咩证据话我哋系外国代理人」。他又引述邹在公开信中指,整个控罪犹如「搞笑片」,指政权谎言如同肥皂泡,3人「落力」到终审庭就是要「笃穿肥皂泡」。

邹:警「合理相信」为外国代理人便可定罪「非常荒谬」

邹幸彤自行代表,采纳书面陈词,并于庭上作口头陈词,强调案件令人困扰,重申支联会非「外国代理人」。法官陈兆恺就指「外国代理人」非罪行,惟邹回应称此属诽谤,就算警方并非恶意,只是错误指称支联会是「外国代理人」,但此指称并非小事,组织的独立性和诚信遭到攻击,被指为外国而非本国利益服务。而在邹发言时,首席法官张举能一度著她集中就法律论点陈词,邹就解释须道出案情及指出案件的后果。

邹续指,原审时控方指控支联会是「外国代理人」,而条文为「警务处处长如合理地相信发出有关规定,是防止及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向某外国代理人或台湾代理人送达书面通知」,现时律政司一方却改变立场,指处长只要「合理相信」支联会为「外国代理人」便可定罪,斥非常荒谬、在法例中加入额外概念,且是「补救性」诠释,如法庭同意便是掩饰警方错误,如同帮助警方获得至上权力。

邹重申要令错误被检控的人获得公义

邹认为,法例不应晦涩难明,惟如此使用文字将令「文字变成某些人的权力」,「战争即和平,自由即奴役,无知即力量」,为相信法治的人设下陷阱,令法治受损,强调警方应调查清楚究竟支联会是否「外国代理人」,惟现时却只需要指称,「法庭不应该被他们愚弄」,「例如一只鹿,不可以话有合理理由相信是马,就成为马」,并总结最近有国安案件,庭上问及甚么是「警察国家」,「呢单案件正正证明呢个情况:警方可以随意指控系外国代理人」,但发言即被首席法官张举能打断,指现时非谈论警察国家;而邹就回应,指不是因警察滥用权力,是国家容许他们滥用权力,重申要令错误被检控的人获得公义。

官质疑律政司如同要求法庭重写法律

代表邓岳君及徐汉光的资深大律师彭耀鸿也采纳书面陈词,并在庭上力陈,指控方必须证明支联会为「外国代理人」,而非仅「合理相信」,法庭方可定罪。首席法官张举能一度问及,如处长只是合理相信某人为「外国代理人」,而非毫无疑问合理疑点地证明,便无法搜查资料;彭回应市民有权享有自由,而律政司可引用《香港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附表7的权力,向涉嫌危害国安人士索取资料。

律政司方由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张卓勤代表,同采纳书面陈词,庭上陈词时就指,条文中「外国代理人」意指处长「合理地相信」该人为「外国代理人」,并非等于「外国代理人」,故控方毋需证明支联会为「外国代理人」。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附表5第2(1):「警务处处长如合理地相信发出有关规定,是防止及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则可在保安局局长批准下,不时藉向某外国代理人或台湾代理人送达书面通知,规定该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内,按指定方式向警务处处长提供资料」,惟首席法官张举能就指律政司是要求法庭重写法律,强调此为立法机关的功能;律政司方回应时就指并非要求法庭重写,而是按条例全文解读意思。

去年中已服刑完毕的前常委邓岳君(左)和徐汉光(右)自行到庭。(RFA图片)

《实施细则》另赋权法庭可向指定人士送达命令要求交资料

不过,常任法官霍兆刚亦质疑,立法者把「合理地相信」放在条文第一部分,而非放在「外国代理人」前。律政司方就指条文或有「暧昧」之处,强调香港没有「外国代理人登记册」,处长为防止危害国安事件发生,「合理相信」该人为「外国代理人」,才引用条例赋予的权力要求该人交出资料。

常任法官李义就指,理解《香港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附表5为警务处长肯定该人为「外国代理人」,如不肯定该人是否危害国家安全的话,可根据附表7的权力向原讼法庭申请,向指定人士送达命令要求提交资料。

律政司方再回复,指由于警务处长仅「合理相信」该人为「外国代理人」,故在附表5下可索取的资料范围较窄;仅律政司可引用附表7的权力申请,而非警务处长,而附表7不局限于针对「外国代理人」,而是涵盖所有怀疑危害国安人士,可索取资料范围亦很阔。惟律政司方亦承认,如法庭裁定控方需证明支联会为代理人,现有证据不足以维持定罪,认为法庭应接纳控罪元素是警务处长合理地相信一个人或组织是「外国代理人」即可。

律政司方重申可以司法覆核纠正错误

首席法官张举能又关注,如该人可证明自己并非「外国代理人」该如何,律政司方指可就案件提出司法覆核,惟遭常任法官李义质疑律政司方是否回避控罪元素;律政司方只重申,该人可以司法覆核纠正错误。

资深大律师彭耀鸿就表示,若如控方及法官黎婉姫判词指,经司法覆核处理本案争议,需负担巨大讼费,且司法覆核非旨在裁断事实,无法盘问证人等,且亦会造成拖延,而国安案件应从速处理。

官指法庭难决定处长是否合理相信 质疑审讯是否公平

就3人获批的上诉许可,理据之一涉及「实质及严重的不公平情况」,牵涉议题为下级法院就处长有权依赖公众利益豁免权(PII)的裁定,是否有误及或导致上诉人未能获得公平审讯。对于控方原审时以公众利益豁免权为由,以涂黑色方法遮盖极大部分文件资料,资深大律师彭耀鸿陈词时就形容,本案原审为「卡夫卡式」审讯,指被告不获告知涉及的时、地、人,彷如被蒙上双眼及绑器双手,程序极度不利,根本无法辩护。

律政司方就回应,为保障资讯,律政司一方不会确认因公众利益豁免权而被删减的内容是甚么。常任法官李义就指,文件中牵涉的其他组织名字全被遮盖,律政司方回复,指法庭或会觉得缺少某些内容或不够具体,同意资料零碎,但指原审裁判官检视后,已相信警务处长合理相信支联会为「外国代理人」,惟法官李义就直言,法庭难以决定处长是否合理相信,质疑审讯是否公平。

邹强调如支联会为「外国代理人」 警方不难证明

律政司方再指,3名上诉人均为支联会干事,自会知道被遮盖资料内容,但李义法官即打断质疑问:「他们要自己估控方指的组织是甚么?」律政司方再解释,3人至少可按自己猜测内容向证人提问。不过,首席法官张举能质疑3名上诉人在于原审时,如何得知律政司删减了的资料,以及如何能根据资料为自己辩护;而法庭又如何根据有关资料裁定处长「合理相信」支联会为合理代理人,直言根本是「不可能的任务」。

资深大律师彭耀鸿就回应,指邹幸彤于原审时盘问证人多个问题,证人却拒绝回答,原审裁判官没有修订邹的问题,而是由证人全权决定是否作答,直指是完全放弃控制权。邹亦陈词指,当时国安处证人以涉及侦查危害国安事件为由,选择不回答问题,故即使当时猜到被掩盖的资料亦无法盘问。她续指,在原审作供时成功证明支联会非「外国代理人」,但原审裁判官并没有分析或质疑其供词。邹强调,如支联会为「外国代理人」警方不难证明,又提到香港作为国际城市,设有许多银行,直言「好多外国代理人公开在香港营运」,而该些活动亦完全合法。

终院5名法官听毕双方陈词,宣布押后案件判决。而在散庭时,多名旁听人士高呼「生日快乐」,邹幸彤被惩教人员带走时就笑著回应:「多谢大家嚟呀,新年快乐!」

上诉委员会就三项涉及重大而广泛的重要性法律问题批予上诉许可,包括:

问题一:附表5第3(3)条所订罪行的构成元素为何?尤其是,控方是否必须证明支联会实际上是附表5第1条所定义的「外国代理人」,而非仅须证明处长有「合理理由相信」其为「外国代理人」?

问题二:香港特别行政区诉邹幸彤一案中的「相同人士」测试,是否禁止申请人以挑战该等通知及其送达的有效性作为抗辩理据?

问题三:该等通知能否有效地要求提供在《国安法》颁布,或附表5制定前已存在的资料?

案件编号:FACC10/2024、FACC11/2024

编辑:施芷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