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跃东区」属于「敦化艺术通廊公共艺术设置计划」,此一计划曾获文建会主办的首届公共艺术奖之公共艺术卓越奖、最佳策画奖、最佳教育推广奖。图片取自文化部公共艺术官方网站
台北市上周发生设置25年的公共艺术地标作品「飞跃东区」无预警遭市政府移除、还给艺术家。视觉艺术联盟(视盟)发起连署,要求台北市政府重新依合法之程序,召开原执行小组会议,决定作品是否留置、移置或移除。此一风波反映台湾设置公共艺术多年,但对于公共艺术的处置方式,地方政府仍有许多该学习之处。
现行「公共艺术设置办法」虽订有退场机制,规定公共艺术之移置或拆除,应拟订移置或拆除计划,经审议会审议通过后办理。但此一「公共艺术设置办法」实「文化艺术奖助及促进条例 (文奖条例)」子法,仅符合文奖条例中用公共工程1%经费设置的公共艺术才适用,「飞跃东区」并非用公共工程1%经费设置,台北市政府因此认为「该艺术品非属法定公共艺术,不适用公共艺术设置办法」。
但视盟指出,「飞跃东区」属于「敦化艺术通廊公共艺术设置计划」,该案曾获文建会主办的首届公共艺术奖之公共艺术卓越奖、最佳策画奖、最佳教育推广奖等,该奖项只评选「法定公共艺术」,因此「飞跃东区」属「法定公共艺术」。文化局不应卸责,本案由工务局召开会议决定移除,更是公务行政上极大的谬误。
担任公共艺术评委多年的策展人胡朝圣解释,「飞跃东区」所属的「敦化艺术通廊公共艺术设置计划」,是在公共艺术设置法正式立法前的示范点。此一计划正是为了「公共艺术设置法」立法而设置的示范性专案,因此从评选到审议、设置的过程,全部比照用公共工程1%经费设置的「法定公共艺术」,因此也应视为「法定公共艺术」;加上当年「飞跃东区」评选有设置执行小组,要拆除也应召开原执行小组会议,他批评由台北工务局召开会议决定拆除是「荒谬」,质疑整个过程是「黑箱作业」。
执行公共艺术多年的蔚龙艺术总经理王玉龄也认为,此案有「程序上的瑕疵」。她表示,只要当年有走「法定公共艺术」的征选方式,就应该被认定为法定公共艺术。此案拆除依照程序,应先报请文化局审议委员会通过后,才能执行;即使审议通过,应该先通知艺术家是否要取回作品,而不是直接拆除。
视盟表示,台北市政府应重新依合法之程序,召开原执行小组会议,依法定人数会议决议决定作品是否留置、移置或移除,并取得艺术家书面同意,充分沟通后再行决策。若执行小组会议决定应留置,台北市文化局应以基金修复作品,新法前设置的旧作修缮,应以公共艺术基金支应。
「公共艺术设置办法」仅规范由公共工程经费1%设置的「法定公共艺术」,但近年民众公共美学意识抬头,不少非法定公共艺术遭地方政府移置、移除时,动辄引发抗议。视盟建议成立公共艺术申诉委员会处理,由非原评审名单的专家学者与熟悉法规与著作权法的律师等组成。慕何艺术负责人萧芷倩则建议委员会决定是否拆除时,加入占比15%的里民投票,规划方圆一公里内的里民投票,让公共艺术成为真正的「公共」艺术,而不是只有学者专家看法。
近年许多引起争议的公共艺术移置案,都是在公共艺术设置法之前设置的公共艺术,缺乏维修和退场的明确法源。萧芷倩指出,公共艺术有时代性,这些25年前的公共作品是否还适合新世代的美学和环境,值得讨论。加上这些早于公共艺术设置法设置的作品,往往缺乏法源编列公务预算整修,导致年久失修、和周围居民关系紧张。但公共艺术的基础是与环境融合,只有和周围居民关系良好,公共艺术才能得到妥善的维护。因此讨论移置与否,应加入居民看法。
三年前台北车站地标公共艺术「北车鸟人」的移除,「北车鸟人」与「飞跃东区」同为非用1%公共工程经费制作的公共艺术。但因「北车鸟人」属借赁计划、借期已满归还,移除时虽引发市民感慨,未引起艺术界抗议。萧芷倩分析,新时代的公共艺术展期不长,许多属借展性质、摆放个几年便会还给艺术家。
萧芷倩长期投入公共艺术执行与策展,另一半则是公共艺术家。她观察发现,台湾的公共艺术面临「世代交替」,许多几十年前的经典作品,未必适合新时代的城市环境与新世代的审美眼光,但如何退场是门学问。不管是法定或非法定公共艺术,退场前都应该有讨论的过程,过程愈是公开透明愈能减少争议、优雅退场,这也是公共艺术的「公共」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