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客户保费被挪用,保险局所订三大警示态样出列。本报资料照片
为了避免保险业务员挪用侵占保户所缴交保费,对此保险局今日指出,去年已进行相关法规的修法,将在今年5月1日正式上路,其中若符合三大态样,则向保户收取保费的业务员,必须要留下工作底稿备查。
保险局主要修法条文为「保险业保险经纪人公司及保险代理人公司防范保险业务员挪用侵占保户款项相关内控作业规定」第五点、第八点修正。对于第五点的修法,主要在要求保险业针对最近一期保险费到期后三个月未交付且符合下列各款态样之一的自行缴费保件(不包括弹性缴费保件,及主约缴费期间已满,仅附约仍持续缴费之保件),应逐案向保户了解有无缴交保险费的事实,对有异常情事者应进行查核,并保留相关纪录及工作底稿备供查核,这三种态样,包括了:(一)原服务保险业务员离职。(二)原透过信用卡或金融机构转帐自动扣款缴交保险费者,中途申请变更为自行缴费。(三)缴费期间内申请变更保户联络资讯者。
保险局亦说明,第五点的修正,主要鉴于保险业务员挪用保费案件态样多以自行缴费保件为主,为强化保险业对防范自行缴费保件的保户遭保险业务员挪用保险费控管,因此特别增列第二项规定,明定保险业针对符合相关态样的自行缴费保件,应逐案向保户了解有无缴交保险费的事实,对有异常情事者应进行查核,并保留相关纪录及工作底稿备供查核规定。
至于第八点第五款的修正,主要是增列规定,保险业针对由保险业务员转送保险单、送金单、保费缴纳证明或收据等自行缴费保件,应查核确认要保人所收受前开文件所载投保险种、保险费金额、缴费年期及缴费方式等资讯,与保险业留存的原始投保资料是否一致,并应保留工作底稿及相关纪录备供查核。
保险局说明,这是为强化防范保险业务员伪造或变造保险单、送金单、保费缴 纳证明或收据相关资 讯而挪用保险费控管,因此增列第五款,明定保险业针对由保 险业务员转送保险单、送金单、保费缴 纳证明或收据等自行缴费保件,应查核确认要保人所收受前 开文件所载相关资讯,与保险业留存的原始投保资料是否一致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