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法院早前以「侵入私人生活罪」判决一名疑在超市偷拍裙底的嫌犯9个月实际徒刑。其后该名嫌犯以「适应障碍」为由上诉中级法院要求减刑,指病因伴随焦虑情绪、病理等,驱使其上瘾性犯罪。中院就案件作出判决指,嫌犯并非初犯,原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别预防的最基本要求,不存在过重情况。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今(130日发稿公布有关判决。据判决,于2022年8月嫌犯跟随受害人进入位于氹仔市区的某间超市,再走到受害人身后徘徊,假装挑选货物。其后,嫌犯拿出手提电话开启拍摄功能,伸手将手提电话从后放在受害人的裙底进行拍摄。维持约10秒后,嫌犯带同该手提电话离开超市。一名超市顾客目睹嫌犯的行为并告受害人,其后受害人报警,检察院之后控诉该名嫌犯。
经审理,初院刑事法庭裁定嫌犯触犯《刑法典》第186条第1款b)项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侵入私人生活罪」罪名成立,判处嫌犯9个月实际徒刑,以及向受害人支付2,500澳门元作为损害赔偿。
嫌犯不服并向中院提起上诉,指出根据山顶医院的评估报告,自己被诊断为适应障碍伴焦虑情绪,认为是病理因素驱使导致其瘾性犯罪,是病理因素无法克制才作出犯罪行为,故罪过程度应予减低,而且其已就犯罪行为作出毫无保留的自认以及作出深切悔悟。嫌犯认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违反《刑法典》第40条及第65条之规定。
中院裁判书制作法官作出简要裁判,指出当中同意检察院在意见书中作出的分析。中院又指出,嫌犯并非初犯,具有同类犯罪的前科记录。一方面显示嫌犯具有较为明显的犯罪人格,人格矫正难度较大,再犯可能性高;另一方面,虽然不能排除嫌犯犯案的病理因素,但单纯的医学跟进短期内亦未足以有效防止其再次作出同类行为。
中院又认为原审判决判处嫌犯实际徒刑,恰当地体现了该案中刑罚必要性的要求,亦未超逾嫌犯之罪过程度,即原审判决判定之刑罚已无下调之空间,而判处实际徒刑也是特别预防和一般预防有机结合之体现。嫌犯因所触犯的一项「侵入私人生活罪」而被判处9个月实际徒刑,有关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别预防的最基本要求,并不存在过重情况,故裁定嫌犯的上诉理由明显不成立,予以驳回。
可参阅中院第765/2023号案的简要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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