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
直选议员林宇滔指出,有商号经营者收到当局派发援助后,财政局竟在数年后抽查帐目并要求补足数年前全年报税单据,若商户交不出相关单据则须返还援助,批评做法不合理且没有依据,请当局交代有关做法。
林宇滔在其书面质询中提及,有关援助是《雇员、自由职业者及商号经营者援助款项计划》(下称「援助计划」)当中对商号经营者的援助,由财政局自动派发予合资格的商户且不是商户主动申请。援助计划规定,款项将由财政局在核实受益人的报税资料及资格自行发放。
林宇滔表示,财政局在宣传计划时的资讯亦强调,当局按照报税资料自动发放援助,仅提及,如商户果在六个月内结业或不以合理理由解雇本地雇员,须全部或部分返还已收取的援助款项,并未提及其他注意事项,尤其是未提及日后在接收获助后,在当局核查时需提供详细帐目。
他提及,以2021年援助为例,规定「在财政局登记的所得补充税纳税人,不包括非澳门居民,如果其经营的商号于2020年度所得补充税申报营业结果为没有盈利,将按商号最近三年度申报的经营成本平均值的百分之五计算,发放每人最少10,000元、最多200,000元的援助款项。」而2022年有关援助规定为:「如其经营的各商号于2021年度所得补充税申报的营业结果的总和非为盈利或为盈利但金额不超过600,000元,将按其符合发放条件的商号2019至2021年度申报的经营成本平均值加总后的百分之十计算,发放每人至少30,000元、最多500,000元的援助款项。」
有商户被要求15日内返还援助是「雪上加霜」林宇滔:若报税有问题 应循税务流程
林宇滔指出,近日有商户陆续表示收到财政局通知,要求商户提供资助当年的全部单据及资料,以证明其符合报税内容,但因事隔数年,加上政府提供B组报税选择,就是理解商户无法收集及提供全部单据,商号只能尽量提交手上所有单据。但商户最后获财政局回复指,经核查受益人资格后,「因未能提供充足之证明文件以证明受益人相关年度所得补充税申报资料的真确性」,故不符合获发援助款项的要件,商号须返还已收取之援助款项。
商号无奈指出, 该B组报税仅需简单填报当年总收入及开支等基本资料,而财政援助是当局根据过往相同的资料自动发放援助金,当局亦没有提醒或强调商户需要保留营业单据,却在过去两三年后的今天才要求查帐,未能提供所有详细收据甚至需要返还所有款项。行政法规更规定,受益人须自接获返还通知之日起15日内缴纳款项,否则由财政局税务执行处进行强制征收。
林宇滔续指,由于今次援助是根据商户年前报税标准自动发放,而非商户自行申请,加上当局数年后才突然要求商户提供当年营运所有单据以证明自己的报税资料准确,既不合理,亦不依法。按照援助相关的行政规则,当局是否发放援助的标准是商户的报税资料,若当局对相关的报税资料有质疑,应该按照相关税务规定要求对商户进行重新评税,而非在上述报税资料已获确定后,突然在事后数年要求商户提供当年的所有单据。
他表示,若当局发现接受援助的商户属「空壳公司」,又或以提供虚假文件或作虚假声明的方式骗取资助,当局理应依法处理及收回援助款项。但是次援助中受影响的商户无奈表示,疫情至今一直正常开门做生意,收到援助款后已尽最大努力维持经营,就算生意经营不景,但坚持没有解雇本地雇员以符合援助要求,与员工共渡时艰。在现时经营环境仍然极为困难下,政府今次做法无疑是「雪上加霜」。
林宇滔问到,根据第39/2021号及第33/2022号行政法规,发放援助的条件是根据商号之前递交的所得补充税收益申报书,发放方式是经财政局核实受益人的资料及资格后发放援助。意味著财政局已确定商户提交的所得补充税收益申报书。「即使根据上述行政法规当局有职权核实援助款项受益人的资料及资格。但财政局有何依据超越该行政法规列出的要件,重新估算其所得补充税收益申报书的收支资料?」
另外,他亦表示,财务局应一早说明发放援助后将有抽查。根据《行政程序法典》公共行政运作的总原则,财政局的处理程序并不符合「适度」、「善意」、「与私人合作」、「作出决定」及「非官僚化」等原则。「若当局在公布行政法规时已计划日后会作出抽查,为何未有及早在新闻稿提及将来会有抽查机制,甚至加强宣传提醒获资助的商户保留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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