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本港迁册制度提出最新立法建议。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网志《财库论》指出,最新立法建议是涵盖可根据《公司条例》组成的4类公司,从而更聚焦吸引具增值潜力和经济效益的公司类型,并且积极回应各界在咨询期内提出的意见,完善迁册资格准则及程序,便利公司申请迁册并持续营运。
财库局说,最新立法建议放宽财务报表规定至申请日期前12个月内最新近财务报表,是否须要审计按原注册地要求而定;经迁册公司获发迁册证明书起在原注册地撤销注册的期限,由60日延长至120日,有需要时更可申请延长期限;如公司在迁册前已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并且是根据《公司条例》注册的非香港公司,迁册后可保留原有公司名称及商业登记号码,便利公司业务持续;简化迁册需要得到公司成员同意的要求,如公司原注册地并无相关法律或组织章程文件规定,公司应取得至少75%合资格成员以会议或书面方式通过决议;保险业及银行业相关机构申请迁册前,政府会设置机制要求先与在港金融监管机构沟通并接受所需评估,确保妥善过渡安排。
财库局说,提出设立公司向内迁入机制,吸纳外地公司,让香港市场成为企业聚宝盆。迁册来港的公司将带来专业服务需求、投资和工作机会,并转化为本地市场新发展动能。
财库局提到,引入公司迁册制度是香港公司管治政策上重大举措,更触及众多政策范畴,政府正全力推进相关法例草拟工作,期望尽早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