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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完成修改劳动关系法的讨论,计划将解雇补偿的薪酬上限调高500大元,从21000元加至21500元,四年加500元也拿得出手,论无耻也真的无敌。
甚么叫做解雇补偿的薪酬上限?可能有不少朋友没有关注这个是甚么数字。所谓解雇补偿,就是当雇主对雇员无理解雇时,法律规定须向被解雇员作出的补偿(确实,澳门的雇主是可以对雇员作出无理解雇的,只要雇主依法作出补偿,雇员随时可以被解雇,且是无门申诉的)。但解雇补偿有两个「天花板」,其一,是解雇补偿的赔偿上限最多是十二个月,即使你为同一雇主提供工作超过十八年,乃至三十年或四十年,所能获得的补偿金额都不能超过十二个月;
其二,就是解雇补偿的薪酬上限,也就是本文前面提到的21000元或未来加至的21500元。这个解雇补偿的薪酬上限是怎样使用的呢?就是当一个雇主要解雇雇员时,若雇员的月薪酬是低于21500元的,则可按照其实际薪酬多少来计算补偿。但若其月薪酬是高于21500元,例如是25000元或30000元,则仍然只能按21000元或未来的21500元来计算补偿。
本来,解雇补偿在劳动关系法内就订有一个计算标准,比如为同一雇主工作满十年,解雇时其补偿就以每年二十天计算,如刚好十年,就要补偿二百天;若工作满二十年,就应该补偿四百天,但前一个「天花板」限制了补偿的最多天数,只能是三百六十天,相等于工作了十八年。而后一个「天花板」则限制了薪酬上限,不管你实际薪酬是多少,最多也只能按照21000元或调整后的21500元来计算补偿。这并不公道,本来既然有一套公式,就应该没有「天花板」,做多久就按此计算便好。但在八十年代制订劳工法时,澳葡当局在商人的反对下,做了个妥协,为解雇补偿设了这两个「天花板」。
当时,澳葡政府认为,初订劳工法,可能一定程度会增加了雇主的经营成本。为免对雇主冲击过大,所以在解雇补偿方面就暂时先保留两个「天花板」。待劳工法经一段时间实践,大家适应之后,就可以取消这两个「天花板」。但结果四十年过去,两个「天花板」屹立不动。在商人治澳下,其实更见后退。
单以解雇补偿的薪酬上限来说,八十年代制订劳工法时,月薪酬上限是14000元。但那时候澳门人的薪酬中位数可能仅是三千多元,到回归后的前几年,薪酬中位数也不过是四千多元。所以月薪酬14000元可能覆盖了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受雇者。就是说,若有人被解雇,有百分之九十以上是可按实际的薪酬来计算解雇补偿的。可是,三十多年后的今天,澳门居民的薪酬中位数据统计局的公布是20500元。那就意味着解雇补偿的月薪酬上限的21000元或21500元,所覆盖的人群仅是一半多一点,即有百分之四十几的人,在面临解雇时,只能以低于其月薪酬来计算补偿金额。打工仔遭受无理解雇已经够惨,而因为所存在的两个「天花板」,令他被解雇却不获应有天数计算,还限制了其薪酬上限,这是落井下石!
商人政府也好,重商主义也好,文明社会总该有一个公平的制度。解雇员工是雇主主动作出的行为,雇员只能被动地接受。本来就应该按照既有的公式来计算解雇补偿,而不应加设两个「天花板」。作为「球证」的政府,即使两个「天花板」不能即时消除,也应该逐步向消除两个「天花板」的方向努力。而当局厚颜无耻地把这个解雇补偿薪酬上限从21000元提升到21500,增加的不足2.4%,对比四年前,可能受覆盖的人群更少了。
笔者认为,解雇补偿薪酬上限该是多少?不应是政治角力,也不应是无休止的争议,而是应该由政府在掌握澳门人的薪酬数据基础上,确保有百分之八十的受雇者都能在这个薪酬上限中受到覆盖。而另一个「天花板」,即十二个月的最高补偿亦应逐步提高,例如从十二个增至十五个,再逐步增至十八个月乃至未来若干年内将限制完全放开,最终实现按实际服务的年资来计算解雇补偿。
岑浩辉不是商人出身,也与商界少有交集。由他来领导特区政府,应是摆脱商人治澳,摆脱偏袒商界利益,体现社会公平的契机。我们且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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