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小如与阿义为前男女朋友,交往期间为2019年7月至2020年2月,2021年12月,小如突然跑到警察局控告阿义于2019年7月1日在屏东县某旅馆,趁她酒醉时对她性交1次,之后至2020年2月两人分手止,阿义又在房间或摩铁利用她服用精神科药物不能抗拒之际,对她性交共约11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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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义否认性侵,辩称2人当时是男女朋友,本来就可能合意发生性行为。检察官发现,小如自称遭性侵120次,却从未到医院验伤、采证,也不曾报案或提告。

检方还查出,小如与阿义分手后,曾于2021年11月29日向阿义讨还2人交往期间所养的猫,因阿义已要不到发生争执,12月1日就控告阿义性侵,小如可能挟怨报复才诬指阿义性侵,侦结后对阿义予以不起诉处分。阿义心有不甘,反控小如诬告。

法院开庭时,小如仍否认诬告,辩称遭阿义性侵才与原来的男友分手,阿义多次对她性侵,但她有情有义,原本已经既往不咎,但那只猫是她的精神寄托,且阿义对她口出恶言,她才会去报案遭阿义性侵。

阿义则出示不起诉后与小如的对话纪录,阿义问她「所以之前就是为了猫,为了要不到猫才告我?」小如回称「对啊,就是非常不好意思,对不起。」还问她「妳自己不要猫,然后现在给人家养了,还跟我要猫要不到,就来告我,对吧?」小如回称「对」。

法官审酌小如仅因无法取回其原先饲养之猫而与阿义发生口角,即率尔报警诬指阿义涉有妨害性自主犯行,妨害司法机关办案之正确性,造成司法资源之浪费,更使阿义面临刑事追诉之风险一审将她判刑3个月,不得易科罚金。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