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乔汝、林家萱/坏人永远不嫌你的孩子小:读《房思琪的初恋乐园增订版》

(摄影/杨子磊)
读《房思琪的初恋乐园》是哀婉沉重的,却也是发人省思的。只要愈来愈多人注意到这背后复杂的权力关系,注意到加害人如何挑选下手的对象,注意到被害人的痛苦无助,我们就有机会挽救更多的孩子,或是涉世未深的少女或少年。

对于很多人而言,读《房思琪的初恋乐园》是一件需要鼓起勇气、做足准备的事情。过程中,我们仿佛透过作者灵醒的文字,看到一个活生生的房思琪,以平静却哀婉的语调向读者诉说,令读者在叹服之余,也逐步被主角的苦痛所网罗,久久不能自已。

在故事当中,热爱文学的房思琪在13、14岁的年纪,因为相貌及才华遭50岁的李国华看中,李国华以指导作文为由,一步步引诱房思琪与自己单独相处,并在几度试探,笃定房思琪不会声张之后,违反她的意愿与其发生性行为。嗣后,房思琪一方面感到自我厌恶,一方面却又因为不知所措,开始与李国华发展长达数年的地下情,期间亦配合李国华发生无数次性行为,直到自己承受不住内心的压力,变得精神异常。

2017年因为作者自杀辞世,《房思琪的初恋乐园》被热烈讨论,不少人感到疑惑,一开始李国华对于房思琪及其他女学生所做的事情很明显是强奸,为什么她们不报警?为什么她们不对外求援?为什么她们在事发之后,还与加害人保持这么长时间的不伦关系?甚至,也有不少人根据后面的不伦关系反向推论,房思琪和其他女学生并没有那么无辜。

事实上,这也是强制性交或猥亵案件的被害人很常遭遇的困境:公开告发后将一再面临外界的检讨与质疑。「如果你不是自愿的,为什么你在事后愿意与加害人共处?」「为什么你面对他笑得出来?」「为什么你们会成为男女朋友?」很多人不知道的是,被害人在遭遇性暴力之后的疗伤方式有千百种,有些人会选择当成一辈子的秘密带进棺材里,也有不少人会像故事中的房思琪一样催眠自己,他是爱我的、我也是爱他的,所以他并没有违反我的意愿,我们是幸福的⋯⋯无奈的是,当他们最终决定提告,这样的疗伤方式却会在检察官或法官面前被放大检视,被害人必须一次又一次剖析、检讨自己,并给出一个「合理」的说法──为什么自己事后没有和加害人画出楚河汉界?仿佛他们选择的疗伤方式是错误的,甚至是值得苛责的。非常多的被害人走不过诉讼的漫漫长路,那是一条时光回廊,总是在你以为要走到尽头时,诉讼过程中的一个问题或质问,就会将你拉回痛苦的原点。

幸好,在许多被害人、社工与律师坚持不懈的努力后,愈来愈多的检察官及法官意识到,从被害人与加害人事后的相处情况,去推断被害人事发当下的意愿,不仅不精确,亦是一种糟糕的刻板印象,在这类型的案件中,司法总算有些缓慢地前进。

然而,下一个问题接踵而来──如果双方你情我愿呢?就拿故事中的房思琪与李国华来说,即使最一开始的性行为,李国华违反了房思琪的意愿,然而,在此之后长达多年的地下情,我们很难再说,李国华每一次都违反了房思琪的意愿。只是,没有违反房思琪的意愿,就没有构成犯罪了吗?由于在故事当中,房思琪与李国华开展地下情的时候年仅13、14岁,两人发生性行为,不论合意与否,皆构成<!–__ANNOTATION__={"text":"《刑法》第227条规定的「与未满16岁之人性交罪」","annotation":"

《刑法》第227条规定:对于未满14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未满14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项、第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pureAnnotationText”:”《刑法》第227条规定:对于未满14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未满14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项、第三项之未遂犯罚之。”}–>,这是因为,未满16岁的少男、少女,他们的身心皆还在发育阶段,很可能无法在与「性」有关的议题上作出理性、成熟的决定,因此,即使他们是自愿与人发生性行为,法律上仍会认定他们是受害者,进而去惩处和他们发生性行为的另一方。

不过,房思琪与李国华间的问题,绝对不仅有「与未满16岁之人性交罪」而已,诚如前述,13、14岁的孩子正是情窦初开的年纪,他们迫切地想要被当作成年人,也很容易被具有权威或个人魅力的成年人吸引,如:学校师长、补习班老师等,只是,即使《刑法》除了第227条,另外在<!–__ANNOTATION__={"text":"第228条规定所谓的「权势性交(猥亵)罪」","annotation":"

《刑法》第228条规定:对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或其他相类关系受自己监督、扶助、照护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项情形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pureAnnotationText”:”《刑法》第228条规定:对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或其他相类关系受自己监督、扶助、照护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项情形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对于如何界定权势?如何界定加害人及被害人间的权力关系?实务上一直未有定论。过去的实务见解多半认为,补习班并非义务教育,因此,补习班老师与学生之间,不存在上下从属支配或优弱势关系,从而补习班老师与学生发生性行为,并不构成《刑法》第228条的「权势性交(猥亵)罪」。前揭思考脉络似乎与我们熟悉的经验并不相符,因为我们知道,在升学主义的巨大压力下,补教界的天王、天后,甚至只是小有名气的补教名师,收获的拥戴远远多于「具有权柄」的学校教师,而倘若他们要借由这样的光环对学生做些什么,学生们恐怕很难拒绝,特别是,当名师在数百人的班上「独钟」于你,那种雀屏中选的兴奋感,很容易让人失去判断力。不过近几年来,不知道是否因《房思琪的初恋乐园》遭受热议,社会大众开始关注「狼师」议题,渐渐有法院判决放宽「权势」的定义,认为补习班老师与学生间亦具权势关系,因此,补习班老师藉著自己的优势身分及地位,对学生做出性交或猥亵行为,也可能构成《刑法》第228条规定的权势性交或猥亵罪。

然而即使如此,现实中仍有许多司法鞭长莫及之处,比如:当被害人超过16岁,或当加害人与被害人间并没有一个正式的监督、扶助或照护关系,此时,我们很难借由法律画出一条明确的界线,一面保护涉世未深的孩子们身心发展,一面又不至于侵害他们的自主权。

不过,走到法律往往是最后一步了,与其追求事后惩处,不如防患于未然,依据我们的实务经验,加害人在挑选下手对象的时候,对于被害人的相貌、智识、性格、家庭背景各有喜好,但过往的办案经验告诉我们,有一件事情是确定的──他们会挑选觉得自己不被「理解」、「支持」的被害人。加害人往往会先为自己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好先生、好太太、好爸爸、好妈妈⋯⋯然后再花费许多时间观察,并在被害人与家人、师长或同侪出现冲突的时候出手,先是作为知心人同理他们,让被害人觉得自己抓住了浮木,接著一步一步剥除被害人与其他人之间的连结,让被害人只能紧紧依附于自己,进而对自己言听计从……此时,不论加害人要求被害人做什么,被害人都只能乖乖听话,因为他们知道,自己除了加害人以外几乎是一无所有了。

如果社会大众在看待此类议题的时候,无法理解加害人与被害人在社会地位、人生阅历上的巨大差异,无法理解加害人的处心积虑,反而将之视为一种香艳轶闻,或去苛责被害人不该涉入他人婚姻,那么无疑是在为加害人开脱,让他们可以撢撢衣袖,轻描淡写地将自己的恶行简化为一场风流韵事,把焦点摆在自己的出轨外遇上面:对,我错了,我对不起我的妻子⋯⋯再让那个最该被道歉的受害人,承担比加害人更加沉重的骂名──这般场景,似乎已经上演过许多次了?

读《房思琪的初恋乐园》是哀婉沉重的,却也是发人省思的,我们或许挽救不了房思琪,或许挽救不了林奕含,但是,只要愈来愈多人注意到这背后复杂的权力关系,注意到加害人如何挑选下手的对象,注意到被害人的痛苦无助,我们就有机会挽救更多的孩子,或是涉世未深的少女或少年。与此同时,最重要的是,性教育绝对不是肮脏的,也绝对不是像房思琪的妈妈以为的:「只给那些需要性的(成年)人」,为什么呢?我们终究离不开那句老话──坏人永远不会嫌你的孩子小。

※本文由游击文化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