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三读通过《政府租契续期条例草案》 下月5日生效

立法会三读通过《政府租契续期条例草案》,下月5日生效,一般用途地契,即一般住宅、商业和工业地契,除非涉及重大公众利益,一般会获续期50年,续期本身毋须补地价,但须每年缴纳相当于有关土地在评估地租时应课差饷租值百分之三的地租。政府将以定期刊宪形式分批为地契续期,以取代与业权人逐一签约新租约的安排。

发展局局长宁汉豪表示,条例草案为社会提供确定性,亦有助维持业权人和投资者信心,地政总署署长将在每批地契到期前最少6年,在宪报刊登续期公告。她说虽然业权人选择不续期的情况罕见,但条例亦会为处理此情况定明安排。

宁汉豪表示,条例只是改变租契一般续期方式,不是改变1997年7月的土地政策,亦不影响政府作为业主,对租约续期的完全酌情权。她强调之所以在条例列明毋须补地价安排,是为了清晰和提升确定性,若将来的政府在经过充分讨论后,认为有需要调整,便应留待届时的政府提出修订,以免现时释放错误讯息,影响社会稳定及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