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想让你知道的是
高虹安就算主张助理有实际工作、加班时数有超过,都与这证据链条无关,因为一开始的约定本薪与实际请领本薪及加班费发生落差,而溢领的薪资回捐零用金确实有另外被支配使用,证实了犯罪事实。在这基准下,能认定的溢领本薪与加班费并不多,才会出现看起来金额不高却判处重刑,与一般人直觉不符的情况。
高虹安市长一审被宣判有罪,有些人表示对此非常难以接受,并举出类似的吴成典案,质疑两者没有明显差异,为何最后法律判决天差地远。由于政治影响的讨论实在太多,所以我想专注就法律面上,说明一下我所认知的差异性在哪,导致了最终结果的不同。
定罪的证据链条
法律要认定有没有贪污事实其实没那么容易,这也是为何最后计算出的金额看起来不多,数字却又很精确的缘故。这部分的数字,就是最无争议、最足以认定事实的部分,才能就其事实来做是否有犯罪的认定。
高虹安案,在认定上极为著重在「薪资请领」是否如实上面,反而与媒体讨论最多的压力下回捐零用金、惯老板等关联性较不高。整个定罪的链条是:
1. 黄惠玟、陈奂宇、王郁文在一开始的约定本薪,与实际请领的本薪不同,而产生溢领事实。(例如黄惠玟约定薪资为62,000元,但实际申报70,000元、67,360元不等)
2. 这三位助理又以不符约定本薪,而是实际请领的本薪来申报加班费。因此,由于本薪基数较高,加班费的部分也出现溢领的事实。
3. 黄惠玟及陈奂宇都认罪,坦承知道自己的约定本薪,与实际请领的本薪不同,并说高虹安也知情,这是人证。而聘书及薪资单、对话纪录等许多文件佐证高虹安确实知情,这是物证。
4. 既然高虹安也知情,知道约定的薪资与实际请领的薪资(包括本薪及加班费)不同,也因此让立法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超出约定的薪资。而这些溢领的薪资,部分作为零用金,佐证了溢领薪资确实有被包括高虹安在内支配使用,坐实了「利用职务上之机会,以诈术使人将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的贪污犯罪要件。
5. 陈昱恺看起来并未出现约定薪资与实际请领薪资不符情况,因此在这证据链条内不构成犯罪而获判无罪。
就以上坚强的证据链条,在高虹安本身又不愿意认罪的情况下,缺乏减刑的依据,所以在贪污治罪条例最低七年刑期的情况下,被判处七年四个月就不令人意外。
高虹安案与吴成典案的差异
那么吴成典案最大的差异在哪里呢?主要在于吴成典的助理,并未出现足以佐证有约定本薪与实际请领本薪不符的情况。
因此,只要证明请领薪资的助理,真的有从事助理的工作,无论该工作多么轻松,就都算是双方约定时,证据链条就难以成立,因而获判无罪。同理,柯文哲主席所质疑的性质相同的李俊俋案,虽然我还没去特别研究,但只要李俊俋没出现约定本薪与实际请领本薪不符,应该很高机率最后也会是无罪。
因此在这个证据链条下,高虹安就算怎么主张助理有实际工作、加班时数也都有超过,都与这证据链条无关,而是从一开始的约定本薪与实际请领本薪及加班费发生落差,而溢领的薪资在回捐零用金确实有另外被私人支配使用下,证实了犯罪事实。
这一点,从陈昱恺并未出现约定本薪与实际请领本薪发生落差,因而获判无罪可以得到佐证。
由于这个证据链条虽然极为坚牢,不过在这基准下能认定的溢领本薪与加班费并不多,才会出现看起来金额不高,却被定罪且判处重刑,与一般人直觉不符的情况。
以上,希望能有助于更多人理解为何高虹安案会构成犯罪,也与其他案件的决定性差异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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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丁肇九
核稿编辑: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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