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选举候选人提名期由8月29日至9月12日,合共15日,而任何有意参选人士必须在此时间争取不少于66名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下称选委)提名。
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下称选管会)今(16)日发出告示,订定行政长官选举候选人提名期以及公布「行政长官选举日程表」。按《行政长官选举法》规定,任何候选人的提名须由不少于66名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以联合签署提名表的方式作出。
选管会又表示,提名期期间,有意参选行政长官的人士或其代理人可以前往公共行政大楼地库一楼的选举事务接待柜台,向管委会领取《行政长官选举候选人提名表》,并须于提名期内交回;参选人士亦须提交真诚声明其拥护《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澳门特别行政区且经适当签署的声明书。
选管会又指出,管委会收到提名表后会对被提名候选人进行可接纳性审查,并由澳门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就被提名人是否拥护《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判断,并就不符合者向管委会发出具约束力的审查意见书。就管委会基于国安委意见书而作出被提名人不符合候选人资格的决定不得提起声明异议或司法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