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局5公仆受贿上诉案宣判 中院改判前副局黄锦辉等三犯受贿罪成

终审及中级法院大楼。

初级法院于2021年审理海事及水务局5名前任或现职领导涉贪案,并裁定包括前副局长黄锦辉在内的3名被告罪名不成立,余下两名被告则一项受贿作不法行为罪成,各判囚两年半实际徒刑。其后,检察院不满判决上诉。中级法院日前就该上诉案作出裁决,改判包括黄锦辉在内的3名被告受贿罪成,其中黄被判16个月徒刑。

案中的5名被告分别为第一被告前海事局副局长黄锦辉;第二被告为前海事局厅长郭光华;第三被告为海事活动厅前厅长、现职海事局首席顾问高级技术员唐焕阳;第四被告为现职海事局处长刘咏宇;以及第五被告则为前海事局处长郭宏巍。

5人被控涉及一项受贿作不法行为罪,嫌收取中标公司红酒、手袋等名贵礼品,协助其隐瞒非法倾倒淤泥、无准照工作等违规行为。案情指,2013年海事局采用豁免公开竞投程序,向4间公司发出邀请标,开投「路环发电厂温排水水道及附近航道保养疏濬服务」,最终判予涉有内地背景的中国海外工程(澳门)有限公司。该中标公司被揭在首个服务合同中未能达到标书部分要求,有关被告疑以「表现良好、达到标书要求」为由,建议第二期工程的相关合同直接判给这公司。

经审讯,初院指判唐焕阳及刘咏宇,曾收受涉案公司赠送的价值数万元礼物,裁定二人一项受贿作不法行为罪成,判囚两年半实际徒刑。至于黄锦辉、郭光华及郭宏巍则裁定罪名不成立。其后,检察院以及唐焕阳和刘咏宇均就判决上诉。

海事局

涉案公司正申请政府项目 各被告证实被宴请  中院:确认利益输送及被告以行为作回报的直接联系

终审法院昨(23)发稿公布该上诉案的判决。中院合议庭在判决中指出,根据原审法院所认定的已证事实,相关工程的获判给公司职员宴请各嫌犯的行为,正符合所输送的「利益」。至于这利益是否符合罪名的意义,则需看这些利益的提供,是否使得公务员作出了违背职权义务的回报行为。至于所谓的回报行为必须理解为是以收取或索取利益为前提,并直接与此相联系,无需要求公务员实施一个非法行为作为这些利益的回报,而是只要求确定两者的关系,「即只要足以肯定收取的利益乃基于徇私或者承诺徇私的行为的理由,无论徇私的行为是否实际发生。」

中院又指,即使某私人对公务员表达一般的社交礼仪的利益输送,只要可以确定该私人有一个具体的行政程序正在该公务员所在的机关进行中,也就可以确认利益的输送与公务员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回报之间的直接联系。

中院续指,虽然原审法院没有证实黄锦辉、郭光华及郭宏巍如唐焕阳及刘咏宇那样收取利益的事实,而已证事实显示:黄锦辉在知悉的情况下没有就获判给公司的过错所造成的工程瑕疵追究其违约责任,亦没有指示下级部门在日后的工程招标时予以考虑相关情况,致获判给公司不但未受任何处罚,反而更获得了续后工程的直接判给。黄锦辉的行为使获判给公司获得不正当利益,而这不正当利益的获取恰恰是「利益输送」行为的回报结果,两者之间存在适当因果关系,即可以肯定黄锦辉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典》所规定的受贿作不法行为罪。

至于案中被告郭光华及郭宏巍,中院合议庭则指两人在处理获判给公司的行政程序的行为与上司黄锦辉的行为是一体的,甚至是黄作决定的基础,可以肯定基于两人所收取的获判给公司的利益而作出了违背其职务义务的行为,因此他们同样触犯《刑法典》所规定受贿罪。

中院合议庭裁定检察院的上诉理由成立,并改判黄锦辉、郭光华及郭宏巍以直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各触犯的一项《刑法典》第337条规定及处罚的受贿作不法行为罪罪名成立,分别判处黄锦辉1年6个月徒刑、郭光华1年6个月徒刑,以及郭宏巍2年徒刑;同时裁定丙和丁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原判。

该案2021年在初院审讯多时,期间未见有涉案公司人员因该案件被起诉。

有关裁判可参阅中院第978/2021号案。

海事局:依照法定程序跟进

另外,海事及水务局昨晚发稿指,局方十分重视法院公布的案件判决,会依照法定程序跟进。该局又强调严守法纪、持廉守正是公务人员的必然义务,绝不容许违法行为影响部门廉洁奉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