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区裁判法院裁定,谢浚玮未获证监会发牌的情况下显示自己执行受规管证券交易职能罪名成立。他承认控罪,被判处罚款4800元,并被饬令向一名散户投资者支付5万元作为赔偿,是法院首次就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4(3)条的案件发出赔偿令。
案情指出,谢浚玮在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期间,曾诱使一名散户投资者投资于First Asia Holdings Limited(FAH)发行的所谓「美国上市」股份,以就FAH及/或First Asia Capital Limited(FAC)筹备FAH股份据称在香港作第二上市提供资金。他又向该名投资者提及,一旦FAH成功在香港第二上市,持有的FAH股份投资价值将会上升一倍,以及如果将投资回报变现,须将FAH股份换成一家香港上市公司股份。当投资者收到有关股份时,股价早已大幅下挫。
证监会提醒投资者务必查阅证监会网站内《持牌人及注册机构的公众纪录册》,确保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的公司及人士领有适当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