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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家事案件调解制度》法律草案(下称法案),其中建议引入「诉前调解制度」,而诉讼离婚、行使亲权等属「家事调解」范畴。若当事人就该等事宜向法院提起诉讼或非讼事件程序前,则必须先向社会工作局申请「家事调解」,而调解期限为60日,负责调解的社工则可按情况申请延期30日。在完成调解后如仍有需要诉诸法院,可凭社工局发出的「调解证明书」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声请。
法务局局长梁颖姸表示,法案建议当局在提起诉讼前社工的介入,是希望在司法程序启动前让家事案件的当事人「有一个时间、有一个机会」,双方可以在有第三方的帮助之下,透过沟通解决的问题,避免讼诉。
行政会发言人、行政法务司司长张永春在今(12)日行政会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家事案件具有亲属伦理及可修复等特性,与一般民事纠纷的对抗性不同,适宜以更和谐的方式解决家事争议,故此当局经研究并听取司法机关及业界意见后,制定该法案。
据行政会公布的资料,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为特定家事案件引入「诉前调解制度」,力求于诉前化解相关争议。同时,规定家事调解员由社工局局长指定在该局社会工作职务范畴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或持有社工注册证并具备合适经验的民间社工担任。
该法案又建议家事案件范围,包括诉讼离婚、行使亲权、向配偶、前配偶或子女提供的扶养以及分配家庭居所。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涉及此等案件的诉讼或非讼事件程序前,必须先向社工局申请家事调解,在完成调解后如仍有需要诉诸法院,可凭社会工作局发出的调解证明书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声请。
行政会发言人、行政法务司司长张永春(右)及法务局局长梁颖姸。
梁颖姸在发布会上回应传媒提问时指出,该法案适用的家事案件范围包括诉讼离婚、亲权和扶养等,而法院提供的数据 ,「按过去两年的平均来讲,我们预计每年大约会有250宗个案会适用这个法案的规定」。现时在司法机关进行的家事案件程序里面有调解和会议的步骤,而法案建议当局在当事人提起前在诉讼前处理,希望有社工的介入进行调解。
至于有关有资格从事调解的社工人数方面,梁颖姸就指,在草拟法案过程中法务局跟社工局保持紧密的联系,确保有足够人手安排。 按照现时最新数据,社工注册人数有约1,400人,而从事家庭服务范畴有约300人。
设60天调解期 由社工负责调解
有关调解的时间, 梁颖姸则指出,法案规定调解程序最长要在60天内完成,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可以延长30天。当局考虑设60天调解期最主要是参考现时登记局有关离婚程序试行的调解的时间,即在司法讼程序中第一次会议与第二次会议之间的间隔时间,大概亦是60日。另外,当事人是不需要为家事调解程序支付任何的费用的.
梁颖姸又强调,虽然调解为提起诉讼程序是一个必要的步骤,但须取决于双方的意愿。以离婚为例,若双方能够在处理离婚的过程 帮助两人解决有关亲权和扶养问题,协助达成共识的话,两人就可以转移提起「两愿」离婚,而「两愿」离婚则可以到登记局申请,无需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