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橙律师
发表日期:2024.7.24
来源:微信公众号“橙律师”
主题归类:性骚扰
CDS收藏:公民馆
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CDTV】中国人民大学女博士生实名公开举报其导师王贵元性骚扰
7月21日,中国人民大学一名在读文学博士生在社交平台实名举报学院原党委书记兼副院长、博导王某元利用导师权威在工作和学习期间对其实施性骚扰、强制猥亵,并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因我拒绝,他在其后两年多时间里对我进行打击报复,并威胁我不能毕业”。
7月22日,中国人民大学发布官方通报称举报情况属实,给予王某元开除党籍处分,撤销教授职称,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撤销其中国人民大学教师岗位任职资格,解除聘用关系,同时,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并将问题线索依法反映给有关机关。
随后,@平安北京海淀 发布情况通报表示:针对“一高校在读学生举报其导师涉嫌违法”情况,海淀公安分局已依法介入调查。
今日,当事人回应感谢学校的处理迅速和网友的帮助,但关于校园性骚扰的关注和担忧并没有因此而减弱——校园性骚扰并不是偶发事件,每年都有相当多的类似案件发生,却有相当大一部分受害者无法顺利维护自己的权益。
校园相对封闭的环境、教师相对于学生的权威性、涉世未深的学生对于学校与师长的习惯性服从等因素的结合,使得校园性骚扰较一般性骚扰来说更为隐蔽。因此,当本该以身作则、保护学生的教师,成为侵犯学生的元凶,公众对于学生安全能否得到有效保障有着更深的担忧。
本期,橙律师即带大家了解,教师性骚扰学生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学校在此间应当扮演何种角色,以及学生遭遇老师性骚扰该如何维权。
一般法律责任
首先,教师性骚扰行为可以适用《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刑法》中的一般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制通过发送淫秽信息以及偷窥等方式进行性骚扰的行为,第四十四条规制猥亵和暴露狂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情节严重的,则涉嫌强制猥亵罪和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特殊法律规定
除却以上一般条款规定的法律责任,我国立法还根据教师的特殊身份设置特殊规定。
1)解聘/开除
根据《教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性骚扰学生属于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面临解聘或开除。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教师而言,此处开除和解聘基本同义;对于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教师来说,一般适用解聘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2)撤销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3)丧失教师资格
实施的性骚扰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并且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教师将丧失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其教师资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4)单位处理和处分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高校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除了上文所说的开除处分之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教师还可能根据情节严重情况面临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等行政处分。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5)从业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