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记者王朝钰基隆24日电)基隆东岸商场原协力厂商主富公司(NET),主张独资建商场2楼至4楼而有产权,提出确认所有权诉讼。法院认定,无证据证明主富有支付费用,纵若属实,尚不因此取得所有权,今天判决驳回。
基隆地方法院发布新闻稿指出,基隆市政府与大日公司签订营运契约后,大日公司与主富公司签订租赁契约。为「提升开发规模」,由市府为起造人办理拆除、建筑执照、使用执照申请等原建物改建的行政作业,由大日公司负责规划,主富公司为大日公司的协力厂商负责施作,而大日公司同意以免计租金、调整租金及减少租金的方式,支付主富公司所垫付的工程费用。
法院表示,主富公司自始至终仅为营运案中大日公司的「协力厂商」,主富公司参与营运案及提升开发规模计划,目的在取得、提高自身营业收入,及出租予各商家所收取的数笔租金等对价,且与大日公司约定主富公司享有相当期间的减免租金利益,及相当金额的减少租金利益。
法院指出,承揽人就兴建建物纵支付费用,但不因此原始取得建物所有权,遑论是协力厂商。主富公司主张就东岸商场2楼至4楼有支付费用,纵若属实,尚不因此原始取得所有权,且商场2楼至4楼,无论是否具构造上及使用上独立性,主富公司均不因此原始取得所有权。
此外,法院表示,主富公司无证据证明支付费用兴建商场2楼至4楼,而原始取得所有权,主富公司所请均非适法应予驳回。全案可上诉。(编辑:陈正健)114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