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大学前副教授与友人虚报文件 中院驳回上诉

终审及中级法院大楼

一名本地大学前副教授为了能让其妻成功申请续期临时居留,要求友人帮忙,虚报自己为「诊疗中心雇员」,签发虚假聘用合同及在职证明等文件。经初级法院裁定,前副教授与友人以共犯方式触犯「伪造文件罪」,分别判处二年六个月徒刑,缓刑二年执行。该名前副教授的友人不服上诉。后经中级法院合议庭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地大学副教授为妻子能续期居留 与友人合谋虚报文件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昨发稿公布该判决。据案情,该前副教授(下称甲)曾在本澳某大学任职。他原在2007年8月28日,以「具备特别资格的技术人员」为依据,成功向贸促局申请临时居留,该申请也可惠及其家团成员。

其后,甲改以在「丙诊疗中心主任医师」的身分为依据,向贸促局申请续期临时居留,使他及其女儿先后成功申领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不过,由于甲的妻子未具条件申领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故此,甲须为其妻子申请,续期临时居留。

然而,甲已没有任职主任医师,因此,甲与其友人(下称乙)商议后,乙虚报甲为另一诊疗中心的雇员,以「丁诊疗中心行政管理机关成员」身份,向甲签发虚假的聘用合同及在职证明等文件,使甲能顺利以具备特别资格的技术人员作依据,向贸促局续期其妻子的临时居留许可。随后,贸促局在复核甲的申请时,发现其在澳逗留时间与其在澳工作时间不一,从而揭发事件。因此,检察院对甲乙二人提起控诉。

友人不服上诉 中院驳回 维持原判

经初院裁定,甲、乙以共犯方式,各自触犯了一项「伪造文件罪」,分别判处二年六个月徒刑,缓刑二年执行。乙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中院合议庭审理该上诉案。经审理,合议庭认为,甲提交给贸促局的聘用合同及在职证明,是甲为妻子申请续期临时居留许可所必需提供的,且贸促局会据此评估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因此完全符合《刑法典》规定的「文件」定义。基此,中院合议庭驳回乙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