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中央政府移轉給地方政府的財政稅款,主要透過三大機制:統籌分配稅、共分稅以及補助款,補助款又分一般性補助、計畫型補助兩大類。其中,<!–__ANNOTATION__={“text”:”共分稅”,”annotation”:”
“,”pureAnnotationText”:”稅收由各級政府共享者,例如遺產及贈與稅(遺贈稅),來自直轄市的遺贈稅,50%歸地方,50%歸中央。”}–>規模很小,地方還是以倚賴中央統籌分配與補助款為主。雖然府際財政移轉制度,也有中央可向財力較優的地方政府<!–__ANNOTATION__={“text”:”要求上繳協助金”,”annotation”:”
“,”pureAnnotationText”:”《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3條:各上級政府為適應特別需要,對財力較優之下級政府得取得協助金。前項協助金,應列入各該下級政府之預算內。”}–>的設計,但歷來都是由中央挹注地方政府財源。
本次《財劃法》修法,則聚焦於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和分配方式的修訂。首先,在中央下放給地方的垂直分配上,新法提升所得稅(從10%提高至11%)、營業稅(從40%提高至100%)提撥比例,並讓土地增值稅<!–__ANNOTATION__={“text”:”全數回歸各地方”,”annotation”:”
“,”pureAnnotationText”:”修法前,直轄市可全數保留徵得之土地增值稅,縣市則應將20%繳由中央統籌分配各縣市。”}–>,挹注於整體統籌分配款的金額變大。
其次,在各地方政府之間的水平分配上,新法也統一直轄市與縣市政府之間的分配標準,讓縣市與直轄市共分90.5%統籌款,抹平之前直轄市分61.76%、縣市24%的分界,並保障離島三縣市共分2.5%。
財政部稱,以202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推估,修法前中央分配給地方的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為4,676億元,修法後則為8,429億元,等於中央須增加釋出財源3,753億元。
《財劃法》修法,中央、地方垂直分配指標調整的兩項隱憂
學者指出,在中央與地方的垂直分配設計上,有兩項更動值得留意:屬於地方稅的土地增值稅全數回歸地方不納入分配,以及屬於國稅的營業稅100%納入分配。
專長財稅與公共預算的台灣大學政治學系副教授郭乃菱解釋,統籌分配稅款本來就是中央和各地方政府「互相救濟」的概念。她指出,土地增值稅是地方很穩固的財源,但有的縣市經濟發展好,土地增值明顯,有的縣市土地增值有限;修法前,非六都的縣市會提供20%土地增值稅納入統籌分配(也只分配給非六都縣市),具有「地方互助會」的性質,但修法後土地增值稅由各縣市自己全數保留,「讓統籌分配稅款的互助性質降低。」
至於營業稅,本次修法前由中央政府保留6成、4成納入統籌分配給地方政府,修法後為全數納入統籌分配。對此,政治大學財政學系教授陳國樑指出,營業稅提撥100%,可能會使中央政府未來缺乏調升營業稅稅率的動機,因為即便調升「也全部都是地方的。」他解釋,目前台灣營業稅稅率5%,尚未達到法定上限10%,但他認為,未來台灣很需要營業稅這類消費稅,因為人口結構正在變化、高齡人口占比增加,所得稅稅基會流失,但消費稅不會有此問題,「老人也是要消費。」他舉例,日本在2019年將消費稅從8%調高到10%,甚至有再調高的研議,就是人口老化後的稅制調整。
過去25年跨黨派都曾提案修法,中央下放錢、權為普遍共識
距上次《財劃法》修正已過25年,1999年配合修憲、<!–__ANNOTATION__={“text”:”精省”,”annotation”:”
“,”pureAnnotationText”:”由於台灣省政府的職權高度與行政院中央重疊,故在1997年予以虛級化,將多數事務都重新劃分在行政院下各部會,稱為精省或凍省。”}–>,將原屬於省政府的財源、事權移撥中央政府負責,並相應地將中央、地方之間的財源分配比例由60%、40%調整為75%、25%,讓中央政府擁有較多財源。
台大政治系副教授郭乃菱說,「地方自治、地方自主對於民主國家來講是重要的,因為地方政府會比較了解地方的需求。」而地方財政自主,指的是希望地方政府「不要過度仰賴中央,它的歲出、它花多少錢,跟它的歲入、收入這個部分,要能夠相對應,」政大財政系主任陳國樑解釋。
地方政府每年可使用的財源,包含地方稅、稅外收入(如停車費等規費)、統籌分配稅款和來自中央政府的補助款,其中扣除補助款之後就是<!–__ANNOTATION__={“text”:”地方政府的「自有財源」”,”annotation”:”
“,”pureAnnotationText”:”統籌分配稅款屬於自有財源,可由地方政府全權決定用途,和補助款須受中央政府規範用途的性質明顯不同。”}–>。
自有財源占地方政府歲出比例(自有財源率),是學術界衡量地方財政自主性的指標,自有財源占比愈高,代表地方政府財政自主性愈高,財政比較永續,也較能做長期發展規畫:
地方自有財源率=地方政府歲入−中央政府給予的補助款及下級政府上繳的協助收入(但協助收入金額通常不高)/地方政府歲出
隨著2007年5月《地方制度法》修正<!–__ANNOTATION__={“text”:”(註)”,”annotation”:”
“,”pureAnnotationText”:”立法院於2007年5月4日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第4條及第7條修正條文,規定「縣」人口聚居達200萬以上,未改制直轄市前,預算規模支用、公務人員員額編制,可比照直轄市辦理。”}–>,使台北縣準用直轄市預算規模、人員編制,以及2010~2012年間台灣的直轄市從僅有北、高兩市變成六都,即使政府支出項目未增,但單單升格直轄市後的人事費用就要增加。改制六都後,直轄市參與統籌分配比例從43%提高到61%<!–__ANNOTATION__={“text”:”(註)”,”annotation”:”
“,”pureAnnotationText”:”因應直轄市改制,2010年《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修法,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各級地方政府之比例原為直轄市43%、縣市39%、鄉(鎮、市)12%,修法後為直轄市61.76%、縣市24%、鄉(鎮、市)8.24%。”}–>,壓縮到其他未升格縣市財源,也使《財劃法》修法呼聲不斷。
目前不少地方政府自有財源不足,缺乏落實地方自治的財務條件,飽受各界批評。舉例來說,屏東縣自有財源不足以支應縣府的法定義務支出(人事費、社福支出),若沒有中央補助,其財政僵化無法發展建設,嘉義縣、台東縣也都有類似情況。這使得該縣市發展需高度仰賴中央關愛眼光。
「客觀上中央比較集權跟集錢,然後地方則是缺權又缺錢,比較弱勢,也是在這個背景下,幾乎所有學者都贊成要把錢、權下放,」台大法律學系專長稅法的教授柯格鐘解釋。
雖然修法呼聲高,但修法難度也高。自2000年至2023年,行政院共提出5次修法提案,黨團或個別立委提案的修法版本也超過70個。各界普遍認同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以期中央釋出更多財源給地方,從而提升地方政府自有財源,落實地方自治。
不過,對於「中央應該釋出多少錢」、「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間該如何水平分配」,各黨派往往<!–__ANNOTATION__={“text”:”難以達成共識”,”annotation”:”
“,”pureAnnotationText”:”以2002年為例,當年行政院以「貫徹權力下放」、「提升地方財政自主」、「建構完善財政調整制度」為三大政策目標,依循「錢權同時下放」、「地方實質財源增加」、「直轄市及縣(市)財源只增不減」、「公式入法取代比例入法」4個修法原則提出草案,規劃增加各項稅款提撥率,讓中央增額釋出統籌分配稅款給地方政府,各黨均有立委表示肯定,但該版最終還是止步財政委員會。”}–>,導致大半的草案止步財政委員會審議,2024年之前僅有10個版本曾被送入二讀。
此次,國民黨與民眾黨以國會多數優勢通過《財劃法》修法,陳國樑直言:
「這一次的修法,有一件事情做對了,就是把餅做大(指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但也只有這件事情做對。」
他對如未同步討論事權移轉、沒有法案日出條款設計等,則有諸如批評。
修法有助提升地方自有財源比例,但促進區域均衡發展效果有限
陳國樑口中「唯一做對的事」──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增加,將如何影響地方政府的財務結構?《報導者》彙整資料發現,原先全台6直轄市、16縣市中僅有7個自有財源比例高於5成,修法後可望增至20個。郭乃菱強調地方自治需要財源,也需要事權,現在看起來,至少在財源這一塊是改善了。
由於垂直分配的統籌款增加,各縣市分配到的統籌款都比修法前多;若進一步細究各縣市水平分配的比例會發現「六都與非六都差距縮小,但各自組內的比較則有富者愈富」的傾向。
修法後,財政部試算各縣市新增統籌款,《報導者》以此數據統計各縣市「人均自有財源」成長率發現,非六都的成長率遠高於六都。陳國樑解釋,過去的分配公式保障六都拿61.76%的統籌分配稅款,其餘16縣市拿24%,但新法打破這個方式,讓直轄市和13縣市(不含離島3縣市)以同樣指標分配90.5%,讓縣市的自有財源總額成長率高於六都。
進一步將六都與非六都分開分析,六都於修法後,台北市新增最多統籌款(416億)穩居首位,讓它的人均自有財源金額從原先7.5萬元突破至9.2萬元;而原先六都中敬陪末座的台南市、新北市都是僅從3.7萬增加至4.6萬(各增加163億、374億),它們與台北市的差距擴大。
郭乃菱分析,新北市的分配結果,主要是營利事業營業額和人口指標這兩項對新北市有利的指標影響力下降。新法規定「營利事業營業額」權重從50%降為30%,讓公司雲集的新北市優勢減少;另一項占比45%的人口指標計算方式,則從「占六都總人口數」改為「占全國總人口數」,人口的影響力下降,導致新北市「在這部分相對來講失去比較多」。
台南市長黃偉哲先前接受媒體採訪則稱本次修法未改善長期的分配不公,尤其營利事業營業額仍以公司設立稅籍為計算依據,但公司多半設籍雙北,使得營利事業營業額歸在北部縣市計算,但台南仍需承擔工廠汙染和交通壓力等成本。
至於非六都縣市人均自有財源金額,修法後前3名的縣市為:連江縣、台東縣、金門縣,最末3名的縣市則是:嘉義縣、屏東縣、彰化縣。陳國樑認為,修法保障離島三縣可以分配統籌分配稅款總額的2.5%,所以總額成長特別高。撇除離島之外,台東縣、花蓮縣、新竹市則是成長顯著的縣市。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法確實拉近六都與其他縣市的差距,但最終結果讓台南、新北兩直轄市的人均自有財源金額僅優於屏東縣、彰化縣。若從此角度看,台南、新北、屏東、彰化是這次修法後改善程度相對少的縣市。
不過,郭乃菱點出,現在分得少的縣市,未來也還有機會替自己爭取更多統籌分配款,「新的公式加入了<!–__ANNOTATION__={“text”:”財政努力”,”annotation”:”
“,”pureAnnotationText”:”財政努力是指地方政府運用轄區內的資源,透過課徵地方稅、收取規費等方法,開闢財源、增加財政收入。修法後,統籌分配稅款的水平分配指標,將營利事業營業額、財產稅(房屋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等)的成長率納入分配考量,具有鼓勵地方政府努力招商、確保稅收的效果。”}–>的因子──營利事業營業額、財產稅努力、稅外收入努力──所以分配結果是會變動的。地方可以做的,除了調整稅率(增稅),還可以積極調整公告地價,當然,營利事業營業額占30%,這對於農業縣來說會比較吃虧。」
彰化縣縣長王惠美表示,尊重立法院決議,樂觀看待彰化縣財源增加;但屏東縣長周春米就認為,雖然整體統籌分配款增加,但各縣市分配不均,憂心從人民角度看會有強烈剝奪感。
「事權」未隨「財權」移轉,學者籲應盡速移撥事權給地方
雖然各地方政府自有財源占歲出比例上升值得欣喜,但陳國樑認為,這次的修法只討論收入,沒有討論支出,是一大問題。
「首先要讓地方知道,你拿了更多的錢,跟著更多錢來的叫做責任,這些錢並不是你可以為所欲為。」
他建議進一步應該檢討地方自治事項。
柯格鐘解釋,如果要討論事權移撥,除了檢視《地方制度法》第18~20條列出的大類,是否要再增加地方政府的自治事項外,其餘涉及中央和地方經費負擔比例的規範,散落在各項法律、命令當中,也需要逐一檢視。舉例來說,縣市升格直轄市後,轄區內由省立改制的國立高中、部立醫院,應改隸直轄市,由地方政府負擔業務經費,但以往中央仍有編列相關補助,未來應檢討這類支出是否改由地方自行負擔。
但他也觀察到,事權移撥的討論相對複雜,容易被跳過。他還記得,去年(2024)兩場公聽會上,「我們花了好多時間去講說(從中央)割肉不是問題,肉本來應該要割,問題是要隨著權限移轉,但這就太難了,討論只能點到這裡為止,剩下的時間都在講統籌分配稅款怎麼分。」
他認為,理想上中央、地方政府應該一起坐下來談,把事權分配一項一項釐清,但實際執行難度頗高,「光找誰來協商就是個問題。」他一臉尷尬地說,「我們都贊成財權下放,但前提是把事權劃分清楚,給適當的人,去做適當的事,而不是單純地有更多錢可以花。結果(立法院)這樣修,我都不知道是不是打臉我自己先前的主張⋯⋯。」
「照理來講,如果真的要促進地方的自治,你拿了財源,收入增加了,支出其實也要增加,」郭乃菱建議,將社會救助以外的各項福利政策,回歸地方政府。
「其實地方政府也有福利的功能,但是(以往)福利大部分仰賴中央 ,地方做的都是加碼,這個部分地方可以拿回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