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指泳总拒泳协成属会、体育局不作为 廉署发劝喻促局方调查及审查

体育局

廉政公署公布去年工作报告,当中涉及行政申诉个案中有投诉体育局不作为,任由中国澳门游泳总会( 下称泳总)拒绝一个游泳协会成为属会的申请,导致其参加由泳总主办之官方、国际及私人等游泳比赛之权利受损。廉署认为,体育局不应采取「不作干预的消极态度, 且仅仅转介或简单询问了事」,故向局方发出劝喻,要求「积极采取调查及审查措施」。

廉署在报告中指出,有获体育局认可的游泳协会代表投诉,指体育局没有处理其被泳总拒绝其成为该总会成员属会申请,「令其参加由泳总主办之官方、国际及私人等游泳比赛之权利受损之事宜, 质疑体育局不作为。」

廉署又指出,经调查证实,据第67/93/M 号法令中规定,泳总作为专施游泳项目的体育总会,体育局有依法对其进行认可及行使监督的权力,监督范围包括此体育总会的组织规章、资助运用等,确保本澳相关体育项目的名声,以及促使就对游泳体育利益有重要影响之事情进行调查的职权。同时,《体育局的组织及运作》行政法规亦赋予体育局具致力为体育发展创造必要条件、协调体育社团之间关系和具有协助获体育局认可的体育社团之职责。

廉署续指,泳总章程第规定了,只有其属会具权利参加由该总会主办之官方、国际及私人比赛及联赛,而章程有关条文则规定普通会员为「 凡获体育局认可之体育会」。「泳总作为本澳唯一一个获体育局认可及赋予特权专责举办游泳体育活动的体育总会,意味着只有成为其成员属会,方有参与由其举办的官方、国际及私人比赛及联赛的资格,非成员属会的游泳社团变相极可能失去在本澳参与重要或大型游泳比赛项目的机会。」

在综合分析后,廉署认为泳总作出拒绝投诉人成为成员属会的决定,是关乎一个依法已获体育局认可的本澳体育会的正当权利维护与保障的问题,是对本澳游泳体育项目的利益有重要影响的事情。「因此,体育局依法具有职权与责任,切实调查、审查及监督泳总有关判断与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而不应一直以处理加入总会的申请事宜属社团内部会务,采取不作干预的消极态度, 且仅仅转介或简单询问了事。」

据报告,廉署在完成调查后向体育局发出劝喻,要求该局「积极采取调查及审查措施,确保相关体育总会作出有利本澳体育项目良性发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