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假变无薪假? 议员促完善工伤赔偿制度 劳工局:雇员、保险公司可各选医生诊断「无工作能力」 修法须持续沟通

上(5)月底,澳门大桥工地一名工人因工作意外高处堕下死亡。公建局、劳工局及现场监理于现场了解情况。(来源:公建局)

直选议员林宇滔促当局完善工伤及职业病赔偿制度。他指出,常有个案反映受工伤雇员与责任实体(即保险公司)之间就休假时长及赔偿金额发生争议,导致雇员的基本权益受损,原本放工伤假后变放「无薪假」,问到当局如何修改制度以以保障受工伤雇员权益。劳工事务局回复质询指出,若雇员遇工伤假诊断争议,可与责任实体各自选定一名医生会诊,甚或由卫生局指派的第三方医生协助参与解决。相关制度修法涉及多方持份者,需审慎听取意见,而该局与金融管理局及保险业界将会「保持沟通并作出倘需的优化」。

据劳工事务局统计资料,今年(2024)1至3月工作意外致「暂时无工作能力」有1,213人、死亡3人,共1,216人受工伤;而2020至2023年全年受工伤致失去工作能力(暂时及长久)人数分别为4,206人、4,859人、4,178人、5,293人,四年合共42人因工伤死亡。

林宇滔在书面质询中指出,收到个案反映指,受害人(雇员)及责任实体(保险公司)之间常就工伤带薪休假的赔偿计算问题实际执行上产生争议,导致雇员的基本权益受损。按本澳制度,工伤发生后相关弥补责任转移至获许可于澳门经营工作意外保险的保险人,理赔事宜亦由保险公司跟进。

根据《修改工作意外及职业病损害的弥补制度》规定,为确保员工在工伤期间经济生活得到基本的保障,责任实体须每15日计算一次绝对或部分暂时无能力之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及三分之二薪酬等)予受害人。「现时保险公司虽然会依照法律按期支付工伤赔偿,但对一些工伤期较长的个案,保险公司几乎都会就工伤期提出异议,且会选择在法定最后限期—由受害人在医学上治愈之日起计两年(如属死亡之情况,则由死亡之日起计)提出诉讼,而在司法实践上,大量的雇员工伤假会被大幅削减,反映现行制度运作存系统性的问题。」

林宇滔举例指,有求助个案表示,在放了逾一年工伤假后遭保险公司就工伤休假时长提出上诉,在最终的医学报告中受害人的工伤假(无能力性质评定)从540日减为180日,须返还工伤赔偿,意味著雇员因工伤无法工作,在非自愿情况下放了大半年的「无薪假」。

他问到,在保障保险公司上诉权利的情况下,「当局会否考虑修法明确针对于每一次赔偿给付,设定如最长一个月的异议时限,令对医嘱有异议的责任实体,尽早提出争议,平衡各方利益的同时,能最大限度保障员工不会变相被放『无薪假』?」他亦指出,对比香港及台湾,本澳受工伤雇员在休假仅获三分之二薪酬补偿,比例上较少,当局会否修法提高赔偿?

而《核准对工作意外及职业病所引致之损害之弥补之法律制度》生效至今三十年,未见完善修法,问到当局未来针对工伤赔偿制度的修法、立法进度为何?

劳工局:可各选一名医生进行「无能力性质评定」
定期关注及检讨工伤赔偿执行情况

劳工事务局回复书面质询指,根据《工作意外及职业病损害的弥补制度》规定,因工作意外及职业病所引致之损害赔偿,可分为特定给付和金钱付给,无论是何种给付,责任实体须按规定每15日向受伤雇员支付赔偿以保障雇员的法定权利。「即使对工伤休假存在争议,在未有最终专业医学判断前,责任实体亦须按上述规定按时向受伤雇员支付赔偿。」

有关工伤假时长评定,该局指,「在无能力性质评定方面,由于属专业医学判断。按规定,如受害人与责任实体对诊断出现分歧,可各自选定一名医生会诊。倘仍未能达成协议,则由卫生局指派的第三方医生协助参与解决。对此,本局、金融管理局及保险业界会保持沟通并作出倘需的优化。」

该局补充指,在处理工作意外个案时,将调查受伤雇员的工作状况及工作环境,如有需要,亦会要求相关医疗机构提供医学判断方面的专业意见,以综合分析伤患是否由工作所引致。

至于《工作意外及职业病损害的弥补法律制度》的修订工作方面,「特区政府会认真聆听社会上提出的相关意见和建议。然而,对上述法令的修订涉及不同持份者包括雇主、雇员及其家属、保险公司等,故必须结合实际情况作审慎考虑。本局除了依法每年对工作意外及职业病的赔偿限额进行检讨,亦一直与金融管理局保持紧密沟通,持续关注上述法令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