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务司司长张永春列席今日立法会大会。(来源:新闻局)
立法会一般性通过修改《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基本规定》法案,修改内容包括完善领导及主管人员的问责制度。在今(17)日立法会大会上,有议员关注修改内容中以对犯下错误官员设有「劝诫机制」以取代原法例中的「公开谴责」。行政法务司司长张永春强调指,两者在实施上的处理目的和得到的效果并不对等,前者可对犯下稍轻错误的人员记录在案,影响日后绩效评估,而后者则是官员犯下严重错误,除终止委任外更须公开示众,而2009年设下制度至今尚未有官员因犯错而受到「公开谴责」。
立法会今日举行全体大会,议程包括引介及一般性表决《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基本规定》法案。法案内容建议领导及主管级人员须宣誓拥护并执行《基本法》和效忠澳门特区,拒绝宣誓自动撤销相关委任。法案亦建议加强官员管理及问责,包括调整及增加终止领导及主管定期委任的依据;设立劝诫机制并将附入有关官员当年的工作表现评审报告及评分表,以作为官职续期的考量;由监督实体办公室的法律人员担任预审员,对行为违纪的领导人员展开调查等。
修法后取消对官员「公开谴责」
会上,直选议员李良汪、梁孙旭等关注当局以「劝诫机制」取代原有的「公开谴责」,并指出,原有「公开谴责」对社会知悉官员所犯重大错误透明度较高,或可以与新增的「劝诫」并存,亦包括监督实体对领导及主管人员的标准是否统一、如何实践监督等。
另一议员林宇滔亦表示,修改问责制「永远在路上」,虽有法律工具,但如何落实及执行问责才是社会关心。
张永春在回应时指出,是次修法是希望完善对领导及主管人员的问责制度,将问责层级梳理,因应错误严重程度做出相应处理,由低至高、轻到重,分别采用劝诫、不续期、终止定期委任、撤职和纪律处分,或有罚款等内容。「问责唔系一出咗事,小小事,就要官员人头落地,就要掹佢落嚟,唔系咁样。」另一方面,2009年至今「从未试过一单(公开谴责)」,是次修法则建议取消该制度。
他又强调,新设立的「劝诫制度」与「公开谴责」的处理目的和效果不对等,前者可对人员犯下轻微的错误和瑕疵作出警告并记录在案,未达到须停职的程度,在官员收到劝诫的情况下并不会停职,但监督实体考虑该人员续期时会将纪录纳入考量,亦对其他官员起到警醒作用;而后者除终止委任外,更须公开示众。
针对主要官员的问责方面,张永春指,现有法例亦规定主要官员的问责制度,除法律要求外,包括自己亦受整个社会公众、廉署、审计署、司法机关的监督。
张永春:认同应有奖有罚公务员薪酬福利须整体检讨
法案亦建议在委任领导及主管人员时设有代任期,若代任期后未能在新岗位任职,仍可返回原有岗位。另外,领导及主管人员原则上从下一层级人员选拔,处级官员在获任命前需及格完成指定培训课程。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即在正式任命官员前,由行政公职局就有关任命提供意见。明确规定监督实体在决定续任官员时,需审视有关人员的表现是否仍符合任命的条件。
多位议员关注各级官员虽官职有高低之分,但薪俸点差异不大,或难以招纳人员往上晋升,认为要「有奖有罚」才可鼓励公务员更积极服务社会。
张永春表示,对于扩大不同职级官员的薪酬差距,的确对人员担任主管职位有一定吸引力,但整个公务员薪酬制度是捆绑形式,需要全面、深层的检讨,现时不建议只调整领导及主管人员的薪酬。他又指出,相信特区政府仍有一批公务人员所在意的不只薪资,亦有服务精神而选择担任主管及领导职位,亦认同须奖罚分明。
人员流动方面,张永春认同在修法后可在制度增加诱因,促成某些领导或主管人员的选拔可以是跨部门、跨局的,接受锻练和挑战,了解其他部门的工作并增强特区政府的团队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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