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梨奥运跆拳铜牌得主纪淑如任职高市刑大时遭控介入感情,雄检依诬告罪嫌起诉何姓女检举人,一审判刑4月:二审认为何女所为不符诬告要件,改判无罪,最高法院驳回上诉确定。
全案起于,何姓女子于民国110年8月间,向高雄市刑警大队督察组检举,称纪淑如在看诊时诱拐何女丈夫龚姓男子,并指控行为不检、伙同状似男性刑警对何女不当盘查等。督察组查出何女指控不实,全案签结。
纪淑如事后提告何女诬告罪,高雄地检署认为,何女非龚男配偶,却虚构不实指控,意图使纪淑如受到惩戒处分,依法起诉何女。
一审高雄地方法院审理时,何女辩称她向警方检举的用意是希望警方向纪淑如道德劝说,没有要让纪淑如受惩戒处分,且讲这些话时没有指名道姓。
一审依诬告罪判处何女有期徒刑4月,不得易科罚金。案经何女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审理,何女仍否认犯行。
二审判决指出,刑法第169条第1项的诬告罪,以意图他人受刑事或惩戒处分,向该管公务员诬告为成立要件。
二审认为,何女向高市刑警大队督察组投诉内容即便为虚构,只可能使告诉人受有警察人员奖惩标准所定的行政惩处,并无使告诉人因而有受公务员惩戒法所定惩戒处分的危险,因此何女所为并不符诬告罪「受惩戒处分」构成要件,改判无罪。
检察官不服判决,上诉三审,最高法院认为,二审判决无违误,检方上诉无理由,日前驳回上诉,何女无罪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