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离婚案诉前必须先调解 当局限两类社工任调解员

立法会第三常设委员会主席、间选议员黄显辉(左),直选议员梁孙旭。

立法会第三常设委员会继续审议家事案件调解制度法案。法案建议,若家事案件涉及诉讼离婚、行使亲权、扶养及分配家庭居所四类,必须在诉前先进入调解程序,而调解员仅限由社工局指定或民间社服机构注册的社工担任,并须接受培训。

当局表示,此法案目的是为了减轻司法机关的压力。若当事人遇家暴事件则停止调解,夫妻其中一方可直接入禀法院申请诉讼离婚。

政府代表包括行政法务司司长张永春、社工局局长韩卫出席今(7)日会议。会后,立法会第三常设委员会主席黄显辉指出,是次讨论包括一般性及法案前三条条文细则性讨论。法案建议部分家事案件有四类情况必须在诉前经家事调解,即涉及到诉讼离婚、行使亲权、扶养及分配家庭居所。

黄显辉引述政府回应指,近年每年约有一千宗家事案件在法院进行,其中有四分之三涉有未成年子女的两愿离婚,有四分之一、二百多宗是涉及上述四类别的家事案件,即今次法案的涵盖范围。为减轻司法机关压力,政府引入强制性的调解制度,亦希望透过较和谐的方式,使夫妻双方在调解过程中有机会和好,或以协议方式解决上述四类案件的争议。

另外,黄显辉指,法案亦建议若家事案件涉及家暴,须先进入调解程序,再由调解员停止调解程序并发出调解报告书或证明,该夫妻其中一方可持该报告书直接从调解程序进入申请诉讼离婚。

有关调解员的选定资格方面,黄显辉称,政府认为该新法案仍是「先行先试」,且每年须调解的案件二百多宗并不算太多,故现时只限两类人员成为调解员,并需要接受培训。

一是社工局里面社工职程的工作人员,二是民间社服经构经社工专业制度注册的社工。担任调解员没有报酬,调解亦不向当事人收费,但会由社工局「包底」,提供相应资源。本澳现有注册社工有一千多人,政府日后将编制家事调解员名单。

而在早前公布的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名册中共有146人,本澳有49人,但该批调解员未有纳入资格。

三常会委员亦向政府建议,法案生效后应订定常规的检讨机制,但尚未讨论检视时间为几年。亦有指,因该法案只涵盖诉讼离婚、行使亲权、扶养及分配家庭居所四类的家事调解,而非全部家事案件,建议政府修改法案名称以免误导。

另外,有委员指出,法案中应赋予社工局局长一定权限,去指定调解员、编制家事调解员、安排统筹培训活动等。将来行政长官或相关司长亦需有制定所需要的配套法规的权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