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六旬妇和女儿居于葵涌葵芳邨的公屋单位多年,至女儿婚后搬出单位,但未有除名。其后,女儿疑做「挂名」业主,替其丈夫持有物业,但未有告知六旬妇,加上认为自己非真正持有物业,因此未有申报。房委会去年发现六旬妇女儿持有物业,向她们发出搬出通知书,收回公屋单位。六旬妇向上诉委会员提上诉,亦被驳回。六旬妇指已提交文件证明涉案物业是女婿出资购入,其女儿不是实益拥有人,但房委会和上诉委员会均未有考虑此事。她本周三(30日)向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要求推翻他们的决定。
申请人为麦丽华,答辩人为房委会和上诉委员会(房屋),申请人的女儿张嘉欣列明利害关系方。
女儿搬出公屋单位 未有除名
申请书指,申请人和女儿原居于葵芳邨葵信楼一个公屋单位。她的女儿在2009年结婚后,搬出该公屋单位,但未有除名,并间中返回该公屋单位留宿。此外,申请人的女婿于2010和2019年,分别出资购入两个物业,其中2019年的物业是用作投资。
为了节省印花税,他于2019年买楼时,以其妻子、即申请人女儿的名义购买,而申请人女儿未有把此事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女儿认为自己并非真正持有物业,遂于2020、2022和2024年就入息及资产申报时,未有披露持有该物业。
申请人指女儿只是「挂名」业主 房委会和上诉委员会都未有考虑
至2024年8月,房委会发现申请人女儿持有该物业,其后去信申请人,指她和女儿申报时作虚假陈述,申请人此时才得知女儿持有物业。房委会并于同年10月底,发出搬出通知书。申请人向上诉委会员提上诉,委员会于本年3月驳回其上诉。
申请人指,已向房委会提供文件,证明女儿只是「挂名」业主,其女婿才是出资购买该物业的人,而申请人亦不知道女儿做「挂名」业主。惟房委会和上诉委员会都未有考虑,错误认为申请人的女儿真正拥有该物业。
申请人要求法庭颁令,推翻房委会和委员会的决定。而在法庭裁决前,申请人要求法庭颁发临时禁制令,禁止房委会收回其公屋单位。
案件编号:HCAL1033/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