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青及青年发展局
非高教教学人员专业发展制度(下称制度)于9月1 日生效,对象涵盖公立及私立学校、公共部门及机构的教学人员,内容亦规定教学人员若未按规定参与活动或将影响晋级资格。特区公报今(2)日刊登社会文化司司长两个批示,内容有关教学人员参与活动的时数以及标准,其中规范公立教学人员须参与12至24小时的「核心发展活动」时数,而私立教学人员则为18至42小时,方满足晋级资格。
《非高等教育教学人员的专业发展制度》旨在「促进教学人员的专业成长和完善专业发展制度」,适用于公立及私立学校、公共部门及机构的教学人员。
根据该制度,教学人员所须参与专业发展活动分两类,第一类为核心发展活动和一般发展活动、第二类为校本培训活动和其他实体培训活动。教青局局长龚志明曾表示,「核心发展活动」即与特区政府的政策的相关度很高、或者是与老师的专业能力提高相关的重要活动;而「一般发展活动」与教师各自专业学科的能力提高有关。第二类即学校开设的校本培训,或是由教师得到学校的同意之下,到不同高校或机构报名所读的培训课程。
公、私教学人员须参与「核心发展活动」12至24小时或18至42小时不等
根据批示,列出公立学校、公共部门及机构的教学人员按职阶及晋阶要件须参加核心发展活动时数,如由第一职阶晋升至第二职阶要件为完成核心发展活动达12小时;第二职阶至第七职阶逐级晋升须参与18小时;第七至十一职阶逐级晋升须参与24小时。
至于私立学校教学人员方面,第六级至第四级逐级晋升须完成核心发展活动满18小时,第四级至第二级逐级晋升须参与30小时,第二级晋升至第一级须达42小时。
批示亦列出教学人员参与专业发展活动时数的审核准则,包括专业发展活动时数以一小时起计,后以30分钟为单位,不满30分钟不予计算;高校开办的学位课程以每学年时数或整个学位课程时数计算;在数种形式及情况下不视为专业发展活动及参与时数,例如备课、授课等,以及教学人员未能完成活动要求、活动与专业发展内容非直接相关,如用于交通、休息、用膳、观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