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做假租约被罚补差额百多万 不服、得直再上诉 过三关后维原判 终院:中院裁决脱离实况

终审及中级法院大楼

两人因串通签署虚假的租赁合同,并在完成交付后没有将单位清空,阻碍单位权有人正常使用单位,被初级法院裁决补租金差额约180万澳门元。其后,二人向中级法院上诉后获降低罚款金额至约96澳门元,惟二人仍不服裁决,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终院认为中院的裁决不正确,「脱离了实际情况」,于众原告人的权益不合理,维持初院裁决。

两人做假租约  市场租金6万港元 约定4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昨(19)日公布有关判决。案情指,众原告于2018年4月23日前往接收他们所购置的独立单位,但因为业主(第一被告)早将该单位租给了第二被告,以致未能成功。

该租赁合同于2015年2月5日订立,为期5年11个月,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为止,双方约定的租金为4千港元,但该单位的市场租值至少为6万港元。而在订立租赁合同后,第一被告仍继续在单位内经营一间海味行,意即二人签署了一份虚假的租赁合同。

据众原告所指,他们以30,288,888澳门元(下同),并以「共有」的方式取得了第一被告的商用独立单位的所有权。然而,在司法变卖的通告中,并未提及涉案单位存有任何责任、负担或租赁合同。

虽然该单位已完成交付,但第一被告并没有将单位清空后交出,反而放置了物品,阻碍了众原告正常使用,直到该单位于2019年12月5日通过司法命令被交付给众原告为止。

初院判两被告须清空单位、补租金差额

众原告针对两被告提出诉讼,初院则裁定两被告须将单位清空并归还给众原告,并以连带方式向众原告支付罚款,包括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实际交付相关独立单位为止,每月5万澳门元的款项;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2021年5月23日为止,每月5万澳门元之总和,即共计185万澳门元以法定利率计算的迟延利息;自判决之日起直至实际交付相关独立单位为止,每月23日开始在前述每月5万澳门元的基础上,按法定利率计算的迟延利息,直至付清为止。

两被告针对此初院的裁决向中院提出上诉,而与此上诉一同上呈的,还有众原告于之前提起的一宗中间上诉。

二人上诉得直 中院减金额近一半

中院裁定两被告提起的司法裁判的上诉部分胜诉,废止被上诉判决的决定部分第3点至第5点所载的内容,改判两被告以连带方式向众原告支付一笔过金额为966,666.7元的款项。

至于中院将金额减低的理由在于,认为自2019年12月5日,即单位被交付予众原告之日起,并不妨碍众原告对其不动产进行使用,故被告不应再作出任何损害赔偿。同时裁定众原告提起的中间上诉因嗣后无用而消灭。

上诉部分得直不满足 二人再次上诉 终院:维持初院裁决

第一被告仍不服中院裁决,故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废止判处,或减低支付966,666.7元金额的决定。同时,众原告也针对中院废止判决书第3点至第5点之内容的决定提出了质疑,并向终院提起了从属上诉。经审理,终院认为中院的裁决不正确,并称:「它(裁决)从某种意义上讲脱离了实际情况」

终院又指出,被告放置在单位中的物品构成一种实质的占用,须对此承担完全的责任,并认为中院将搬走被告物品的义务和负担,不当地转嫁给了众原告。故此,裁定被告提起的主上诉败诉,众原告提起的从属上诉胜诉,维持初院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