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企业购买古董及艺术品,陈列摆设于办公室或营业处所,申报营所税时,不可列报折旧费用或各项耗竭及摊提。
台北国税局指出,依《所得税法》规定,资产需属于「折旧性」或「递耗」性质,才能逐年提列折旧或计算各项耗竭及摊提。
所谓折旧性或递耗性质,是指资产在通常情况下,因时间经过或使用次数增加,其价值会随之减低;但是古董及艺术品等物品,其交换价值或使用价值,通常并不会因时间经过而发生相对程度的比例贬损,甚至可能因时间推进而增值。
因此,古董及艺术品没有耐用年数的问题,既不属于折旧性固定资产、也不属递耗资产,尚不得列报折旧费用或各项耗竭及摊提。
国税局举例,甲公司办理2021年营所税结算申报,将购置艺术品费用210万元,按自行估计耐用年数三年提列折旧费用70万元,经该国税局查核,以艺术品性质属增值性资产,不得提列折旧费用,予以调减该艺术品的折旧费用70万元,补税14万元。
国税局呼吁,企业购买古董及艺术品,应留意上开规定,审慎区分资产性质,以免遭稽征机关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