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24日电)中国籍阮姓男子驾快艇偷渡抵台,一、二审认定阮男符合自首规定,依违反入出国及移民法罪判处有期徒刑8月。最高法院今天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判决指出,阮芳勇于民国113年6月8日上午某时,在中国福建省宁德市三都港购买船身为玻璃缸船体,配备YAMAHA60P弦外机的快艇1艘,再于同日下午10时许,自宁德市三都港港区驾驶快艇出港。驾船行经连江县东引乡周边海域时,因风浪较大稍作停留后,再持续往新北市淡水区方向前进。
判决表示,阮男于同年月9日上午9时44分许,驶至淡水区外海域,于同日上午10时19分抵达淡水区淡水老街渡船头C码头,并与停放在该码头的交通船「顺风122号」发生擦撞,阮男将快艇停泊在C码头后,随即表明自己偷渡来台。
员警抵达现场后,阮男向到场员警表示「我是大陆开船过来的,我来投案」「因为我要逃离那边」等语,遭海巡署送办,由内政部移民署收容。案经士林地检署起诉。
士林地方法院审理后,认定阮男犯行构成入出国及移民法的大陆地区人民未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罪,事证明确;考量阮男行为符合自首要件,依刑法规定减轻其刑,判处阮男有期徒刑8月,并宣告没收犯罪所用之物。
台湾高等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事用法并无违误,量刑及没收部分也属妥适,阮男上诉无理由,判决驳回。最高法院今天驳回上诉,全案定谳。(编辑:方沛清)11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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