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车祸78岁驾驶时速破百、未踩刹车 涉杀人罪因死亡不起诉

(中央社记者王鸿国新北14日电)新北市三峡区5月19日发生3死12伤重大车祸,新北检今天侦结,78岁余姓男子驾车时速破百、未踩刹车,认定不确定故意杀人罪嫌重大,因已死亡,依法为不起诉处分。

新北地检署不起诉处分书指出,78岁余姓男子于当天下午1时许,驾车自苗栗县老家北上返家,于同日下午4时3分25秒于三峡区学成路与国成街交岔路口左转时,左前轮不慎撞及中央分隔岛头端致前进受阻,倒车时撞到后方车辆。

余男推撞肇事后未停车处置,反而违规左转驶入国成街,先擦撞右侧骑脚踏车吴姓男子,再在国成街与国光街交岔路口闯越红灯,一路撞击停等红灯的机车骑士及行人穿越道上行人等多人,直到撞击复兴路132巷与复兴路口中央分隔岛才停下,导致3死12伤结果,被告经送医急救,仍因后续并发多重器官坏死及败血症,于5月31日死亡。

检察官侦查,被告所驾驶车辆机械无异常,油门及煞车无遭脚踏垫或外物妨碍致无法安全驾驶情形,被告也无服用酒类、毒品或其他相类之物,致不能安全驾驶之情况,其罹患的病症及生理变化不足以影响被告意识。

检察官认为,案发时,余男的意识清楚,案发前行车路线正常,并未与他人发生行车纠纷,身心状况亦属正常,且具有驾驶车辆的能力无虞。

检察官再分析被告案发时驾驶行为,经鉴定肇事车辆行车记录器影像,估算被告驾车速度曾高达时速104.6公里,并有具体向右闪避再往左驶回车道中央等持续操控方向盘驾驶行为,全程仅有车内音乐声,未听闻被告所发出的人声,且未有刹车动作。

检察官审酌,被告长年居住出入这个区域,对周遭环境及行进路线车道窄小,车辆、行人往来众多,案发时段附近中小学生下课时间,若高速行驶极可能肇致公众用路人及放学学生高度危险等情形,应知之甚详,竟仍以超过100公里时速高速行驶。

甚至于发生第一次冲撞后,余男仍未见有任何刹车迹象,足见被告对自己驾车技术或有把握,却存有若真发生人命死伤,亦不以为意的心态甚明,故足认定被告于案发期间,已萌生对于其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伤亡结果有预见认知,却放任其发生之杀人不确定故意,最终造成本案3死12伤憾事。但因被告死亡,检察官依法为不起诉之处分。(编辑:李锡璋)11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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