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案】3白衣人认暴动及串谋伤人罪 判囚4年8个月至5年3个月

法官指三名认罪被告积极参与暴动中最严重、最暴力部分,分别打人及指挥其他白衣人,当晚恍如行使集体私刑,引起极大恐慌,必须判处阻吓性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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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三名男子被指参与元朗7.21袭击事件,早前承认暴动及串谋伤人等罪,周四(23日)被判刑入狱48个月至53个月。法官指三名被告积极参与暴动中最严重、最暴力部分,分别打人及指挥其他白衣人,暴动历时34分钟,而呈堂录影片段显示元朗站付费区内「血迹斑斑」,受伤人士情况较案情撮要显示更严重。又指白衣人当晚恍如行使集体私刑,引起极大恐慌,必须判处阻吓性刑罚。

官指呈堂片段显示「付费区内血迹斑斑」

三名被告为吴伟德(现39岁,保安员)、王浩升(现29岁,地盘工人)及郑文杰(现44岁,商人)。同被控于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站连同其他人参与暴动,以及串谋非法及恶意伤人。

3人早前已承认暴动罪,当中两人另承认串谋伤人罪,其中郑文杰的串谋伤人罪则获存档法庭;案情指,吴伟德案发时曾袭击3人,郑文杰涉两度以藤条挥向付费区内人士,而王浩升则曾向车厢方向投掷物品等。

法官谢沈智慧在判刑前先分析案情,指本案暴动涉及100多人,为早有预谋,白衣人手持「保卫元朗」、「保卫家园」的牌及藤条、铁通、木棍等武器,直接前往付费区,袭击付费区内人士,暴动历时34分钟,导致多人受伤,而呈堂录影片段显示元朗站付费区内「血迹斑斑」,指受伤人士情况较案情撮要显示更为严重。

官指白衣人当晚恍如行使集体私刑

法官强调,白衣人当晚为无分别地攻击他人,在场人士受到的威胁极为「逼近」,且不让任何人离开付费区,引上诉庭判词指相关作为,等于非法禁锢,令被袭者无法离开,并指当2019年全港持续不断发生骚乱时,本案暴动「令不同政见人士关系造成完全破裂」。

法官续引述上诉庭判词,批评白衣人自组武装力量,自行执法,又滥用国旗将其绑在藤条殴打无辜市民,当晚恍如行使集体私刑,引起极大恐慌,故必须判处阻吓性刑罚。

以大篇幅批评书面求情陈词

至于各被告角色,法官指3名被告积极参与暴动,虽非首批到达现场人士,但参与最严重、最暴力的部分,有份对人施袭,其中郑文杰承认用藤条指示他人步向闸机,更站在白衣人前线,与辩方指其角色次要说法南辕北辙;就辩方称吴伟德曾作调停,法官指听不到影片显示吴曾说停止挑衅,而他其后指骂车厢内人士态度凶恶,可见并不冷静。法官更以大篇幅批评辩方书面求情陈词,引述吴伟德、王浩升方指被告一时冲动犯案,惟反驳吴伟德当晚戴手套袭击付费区内人士,王浩升就于南边围集合时应已意识到会对付黑衣人,案发时亦戴口罩掩饰身分,可见明知白衣人作「私了」仍参与暴动,而两人承认「串谋」伤人亦与冲动伤人说法不符。

批辩方引述案例无参考价值

另外,就吴伟德方和郑文杰方引述的白衣人「王志荣案」的上诉判词,法官指该案与本案判刑毫无关系,斥辩方陈述「浪费法庭时间」;而郑文杰方的书面陈词引用数个区院案件判刑理由,并称之为「案例」,法官就明言区院判刑没有任何约束力,重申并非案例,并如上诉庭所言是毫无参考价值。

法官最后指,3名被告的参与程度及角色,较首宗白衣人暴动上诉案中的被告林启明更为严重,故以监禁7年为暴动罪的量刑起点;另以监禁2年作为串谋伤人罪的量刑起点;吴伟德最早认罪获全数认罪刑期扣减,就两罪分别判囚4年8个月及16个月;王浩升和郑文杰较迟认罪,只获部分认罪扣减,暴动罪同判囚5年3个月,王浩升则就伤人罪被判囚18个月,而本案没有其他减刑因素,两被告所涉两罪刑期同期执行。

案件编号:DCCC932/2023

编辑:潘加晴 网编:李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