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黎智英等违租契欺诈罪成不服申上诉 半年内宣判

香港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及集团时任行政总监黄伟强,被指向港府科技园公司隐瞒于壹传媒大楼内经营力高顾问公司,2022年被裁定欺诈罪成。两人不服上诉,法庭周二及周三(14及15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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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及集团时任行政总监黄伟强,被指向港府科技园公司隐瞒于壹传媒大楼内经营力高顾问公司,涉违反租契,2022年被裁定欺诈罪成。两人不服上诉,法庭周二及周三(14及15日)处理,将于半年内颁布判决。

黎智英原审罪成被判囚5年9个月另被罚款200万港元

黎智英周三在离庭前,向前来旁听的女儿挥手飞吻,有旁听人士就向他呼叫:「听日见」。由于本案开系,现已踏入逾百日审讯的「黎智英案」,过去两天未有开庭,并将于周四(16日)再续审。

黎智英与黄伟强于2021年各被控一项欺诈罪,指两人于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9日期间,在香港连同周达权及其他人,向香港科技园公司(下称科技园)隐瞒将军澳工业邨骏盈街8号的处所之用途,即没有按工业邨公司(现称科技园)与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下称苹果印刷)于1999年5月25日所订的租契中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使用等,意图诈骗及诱使科技园不执行租契下的权利去采取行动,导致苹果日报印刷及或力高顾问有限公司(下称力高)获益;或导致科技园蒙受不利或可能蒙受不利。

黎智英另再被控一项欺诈罪,指他于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在香港连同其他人,向香港工业邨公司(现称科技园)隐瞒与上述控罪同一处所之用途,即没有按日期为1995年10月24日的提案计划书、工业邨公司与壹传媒印刷有限公司(其后称为苹果日报印刷)于同日所订的租契协议,及工业邨公司与苹果日报印刷于1999年5月25日所订的租契中第二附表所指明之用途,意图诈骗及诱使工业邨公司(现称科技园)不执行租契下的权利去采取行动,导致苹果日报印刷及或力高获益;或导致工业邨公司(现称科技园)蒙受不利或可能不利。

两人均否认控罪,并在2022年被区院法官陈广池裁定罪成,黎被判监5年9个月,黄判囚21个月。黎智英另被罚款200万元及被颁8年「取消资格令」,即他于8年内无法出任公司管理层等。两人不服定罪和刑罚申请上诉许可,由高等法院上诉庭首席法官潘兆初、法官彭宝琴及彭伟昌处理有关申请。

指「力高」只用大楼0.16%用地并非占用

黎智英方由资深大律师陈政龙代表,陈词指力高非如控方所指,只是处理黎的私人财产和业务,是有份参与苹果印刷的业务,即租契中的指明用途,其中力高因支援「苹果动新闻」动画业务而间接支援《苹果日报》营运,以及为壹动画私有化和壹传媒集团处理会计工作或其他支援服务。

就控方在原审时指控力高占用涉案处所,黎智英没有就力高向科技园申请牌照,并隐瞒力高存在;黎智英方引案例指,「力高」只共用苹果大楼646平方呎、即0.16%用地,并非占用,故黎不具备为力高申请牌照的责任,自然也没有在申请牌照程序中,向科技园披露此部分不符合指明用途的责任;黎亦没有向科技园虚假表示力高没使用涉案处所,因此行为不构成隐瞒。

黄伟强就由资深大律师黄佩琪代表,采纳黎智英方的庭上陈词,并补充指黄伟强没有独立责任向科技园披露力高使用涉案处所,强调黄虽是高层,但并非董事局一员,没有管理、财政及决策权,必须听从董事局,控方不可仅基于其职衔,便假定其要为本案负上全部责任。

黄伟强与科技园没有合约及诚信关系

黄佩琪又引述原审法官判词,指接纳黄伟强与科技园没有合约及诚信关系,黄只是壹传媒集团中的「高级大打杂」;另指如某人在借贷时刻意隐瞒资料,会构成刑事责任,因他曾在借贷过程中签署声明,但黄伟强只是没有主动向科技园披露力高共用涉案处所,却被指构成欺诈及须负上刑责,实属荒谬,又指当黄伟强收到科技园查询涉案违规一事后,已基于法律意见尽其所能回复查询。

黄佩琪并引述原审时控方证人、科技园发展总监供词指,即使发现公司没有申请牌照,科技园的态度为「以和为贵」,称他们亦非警方,承租人亦可作补救。

律政司方强调工业邨土地性质特殊有别于市面租约

律政司刑事检控专员杨美琪陈词时指,工业邨公司的租契指明被告须使用建筑物及土地作「出版业务」,工业邨亦设发牌制度,故黎必须替力高申请牌照,以事先获得书面准许;而苹果印刷亦曾为27间公司共作出65次牌照和续牌申请。

杨续指,基于工业邨土地性质特殊,有别于市面租约,故使用处所的公司必须得到书面准许才可共用或占用处所。而不论力高是共用还是占用涉案处所,被告均具备披露责任,又指如使用处所的公司业务转变,亦要向科技园披露相关转变。

此外,杨又陈词指,工业邨公司作为出租人,有权持续管理及控制相关土地,而非容许承租人苹果印刷任意容许其他公司、即本案中的力高顾问公司使用涉案处所,解释指基于租契中列明的不准转让条款,即除列明规定外,承租人不得转让、批租、分租或放弃管有处所的地方等;以及租契列明的土地用途条款,被告有责任主动向科技园披露力高在涉案处所营运。

杨美琪强调,本案重点为承租人向科技园隐瞒在涉案处所营运力高,没有修正起初在租用工业邨土地申请书中作出的「持续性陈述」,导致科技园无法执行其权利,故承租人构成虚假陈述,干犯欺诈罪,而非只违反租契的民事责任。而本案租契续具特殊性,出租人与承租人有特别关系,承租人必须向工业邨公司确认承诺涉案处所的业务符合工业邨公司/科技园所批准的用途,才能以特惠价格租用相关土地。

法官关注承租人需巨额投资租契对出租人亦有好处

首席法官潘兆初及上诉庭法官彭宝琴就关注,承租人需在土地上投资上亿元兴建大楼、组装机器等,租契并非仅对承租人有单方面的好处,亦对出租人有好处,承租人的活动能贡献香港经济活动;律政司一方对此表示同意,指出租人或在经济上获得好处,不过其好处无法被量化,续指黎智英作为承租人的实际拥有人,是指挥承租人的「大脑」,他利用苹果印刷作为作案工具,让为他个人服务的力高享受低租金的好处,从而使自己获益。至于黄伟强作为承租人的行政总裁,曾多次为不同公司申请牌照,清楚知悉相关程序及要求,却没有为力高申领牌照。

上诉庭法官彭宝琴就问及,律政司有否于原审时,提及黎利用苹果印刷作为作案工具;杨指律政司当时没有直接提出,但证据显示黎智英一直在幕后操纵苹果印刷和力高。彭官再关注租契上的承租人是苹果印刷,而非黎智英,但律政司没控告苹果印刷,问律政司是否指黎具有个人责任向科技园披露营运力高;杨回应指法庭毋需区分是否个人责任,总之黎代表苹果印刷签署确认租用处所的申请书,在本案中故意不为力高申领牌照,导致苹果无法履行租契责任。

黄伟强因已完成服刑放弃就刑期提上诉

潘官又询问律政司一方,科技园牌照指引规定承租人须为进驻其处所的「附属公司」、「有关系公司」等申请牌照,但如一间公司并非上述公司类型、而是第三方公司,该如何申请牌照;杨美琪重申,占用处所的所有公司均须申请牌照,否则违反租契,黎容许力高占用处所22年,重申黎故意不替力高申领牌照。

黎智英方就回应,指黎被控告的是欺诈罪,律政司一定要指出黎说过的谎言,又表示刑事法律的确定性(certainty of criminal law)非常重要,即条文必须清晰,举例如出租人希望承租人承担披露责任,出租人会在租契中要求承租人通知出租人其他公司占用其处所等。

至于刑期上诉,黎智英方采纳其书面陈词,黄伟强方则因为黄已完成服刑,放弃上诉。三名法官听毕陈词后,将于半年内颁布判决。

案件编号:CACC223/2022

编辑/网编:毕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