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餐厅董事涉又一城袭警「抢犯」罪脱 律政司上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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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0日又一城「和你Shop行动中,一名男子被指在商场内袭警及企图「抢犯」,被控袭警及协助逃离等罪,他经审讯后获判无罪,同月离港。律政司不服裁决提「缺席」上诉,上诉庭早前驳回申请,周二(31日)颁下判词解释理据。判词指上诉文件被拒签收,警员只有把文件放在单位铁闸和木门间,亦没有挂号邮递,认为律政司没有据法例将文件妥为送达。不过,上诉庭同时指出,若上诉能展开,法庭相当可能裁定原审法官裁决有悖常理,须予干预。

原审法官拒接纳警员辨认被告的证供

被起诉答辩人为韦颖恒,案发时36岁,报称餐厅董事,他被控于20191110日在九龙塘又一城商场L1层袭击4名警员,并协助、教唆、怂使或促使一名女子及一名男子逃离羁押。他否认4项袭警及1项协助、教唆、怂使或促使合理羁押下逃离罪。案件于2022421日裁决,区域法院院暂委法官许肇强拒绝接纳警员辨认被告的证供,又认为闭路电视未能清楚拍摄袭警者的容貌,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

律政司不服裁决,以案件呈述形式提上诉,惟因被告于2022年已离开香港,律政司遂申请在答辩人缺席下进行上诉,上诉庭今年9月开庭后,驳回申请。

警方接指示派送文件被拒签收

上诉庭在判词中指,就缺席聆讯的问题可分为两方面,包括上诉本身是否应该获准进行,以及如律政司一方上诉成功,法庭是否应下令重审。而当中关键,则是上诉文件是否有被妥为送达。

判词引述律政司派送文件过程,指律政司于2022年4月28日以传真发送上诉申请书副本予答辩人被控告时的辩方律师,而答辩人两天后经机场离开香港。警方其后接获指示负责派送文件,曾多度往答辩人报称的工作地点「THE WAVE」,以及报称与其母亲同住的牛头角贵辉楼地址,惟「THE WAVE职员拒绝签收,但同意警方放下文件,贵辉楼地址则无人应门,警员遂把文件放在单位铁闸和木门间。及至同年8月21日,律政司司长去信高院司法常务官,指上诉文件已妥为送达,同日警员到答辩人与其母同住单位派送信件的副本,答辩人的母亲同意接收,但拒签收据。

法庭指答辩人单方面报称的地址模糊不清

律政司一方指,答辩人在律师收到案件呈述上诉申请书的副本后离港,「毫无疑问是在逃避上诉」;惟指律政司一方仍尽力在每一阶段「把事情的进展和相关的文件通知及/或致送答辩人」。

上诉庭认为,根据周年申报表及公司查册资料,由答辩人担任董事及股东的公司有另外两个注册办事处,「THE WAVE」是否答辩人最后或通常办公地点存疑。派送文件的警员也没有说明曾核实「THE WAVE」由甚么公司营运、职员在甚么情况下声称不认识答辩人,由始至终「THE WAVE」只是答辩人单方面报称的工作地点。

至于答辩人在周年申报表向公司注册处报称的地址为土瓜湾伟恒昌新邨某单位,惟他被捕时、即交申报表约3个半月后,则报称住址为牛头角贵辉楼,后知其母亲是该单位唯一登记住户,反映住址资料同样模糊不清。

批律政司一方力图绕过条文有关「挂号邮递」的要求

上诉庭不同意律政司指将文件留在「THE WAVE」及贵辉楼,是最为稳妥、满足法例要求的做法,认为律政司理应先弄清答辩人住址,再透过挂号邮递送文件,追踪文件下落,若文件被原件折返,仍可据法例申请以登广告和贴告示作为终极替代方案,惟律政司没有这样做,即没有尽其所能妥善送达文件。

此外,上诉庭亦不同意律政司一方指,是基于条文中文版本的表面字意的其中一个解读方式作诠释,警员实际上是完成了条例的要求。认为条例提及的「挂号邮递」,意思非常明确,同时适用于对惩教署署长(即受羁押地点)和对答辩人居住或办公地址的送达。又指「挂号邮递」不是唯一能完成送达的方法,而是能引发相关的「当作」送达的机制,而不以挂号邮递致送文件,就不能受惠于相关机制的效用。

综合相关考虑后,上诉庭不认为律政司司长已根据法例,把本案呈述上诉的上诉文件妥为送达,故裁定律政司司长不能展开这次上诉,遂驳回上诉申请,亦毋须再处理具体的上诉理由。

案件编号:CACC92/2023

编辑:潘加晴 网编:李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