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憲政爭議正熾,藍綠白三黨不但在行政立法兩權間全面開戰,理應是公正第三方的司法──尤其憲法法庭──也不免受到《憲法訴訟法》修正案及新任大法官人事同意權爭議所波及。面對相持不下的行政與立法兩院,憲政爭議將不斷湧入憲法法庭,大法官們如何應處?是躊躇不前或一肩承擔?
法官與大法官在民眾眼中,一方面有高高在上的傲慢與近乎冷血的理性,一方面也被期待是威武不能屈、秉持專業的正義青天。這正是違憲審查研究中亙古不衰的平衡課題:大法官如何一方面維持依法審判、司法獨立,同時克服美國學者畢克爾(Alexander Bickel)於1962年提出的抗多數決困境(counter-majoritarian difficulty),在民主體制中建構自身決定的正當性、捍衛憲政民主?
重視民意與審議民主是多國大法官的共識
各國經驗顯示,一國職司違憲審查最終裁判權的大法官們也會看新聞。不論是新興民主國家或是老牌憲政體制,不論名曰憲法法院或最高法院,其實十分看重民意。
以違憲審查歷史最悠久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為例,在推翻校園種族隔離的指標案件「布朗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於1954年做成時,首席大法官華倫(Earl Warren)特別要求大法官們必須做成一致判決,以應對當時極端分歧的政治壓力,並推翻1896年承認種族隔離合憲的「普萊西案」(Plessy v. Ferguson);判決做成後,有55%的美國人支持該案判決,數十年來,布朗案判決與種族平等漸漸深植人心不可撼動。但時至今日,已退休的大法官布雷爾(Stephen Breyer)在2024年6月的一次訪問中,表明最高法院的前同事們,確實對近年來法院及其判決失去民眾信任一事感到憂慮<!–__ANNOTATION__={“text”:”(註)”,”annotation”:”
“,”pureAnnotationText”:”布雷爾大法官提到的民意調查,包括2023年蓋洛普(Gallup)調查,美國民眾對最高法院的信任度剩下40%,以及皮尤研究中心(Pew Research Center)2024年調查,不滿意度51%、滿意度47%,都是最高法院史上最差的表現。”}–>。
第三波民主化國家中,捷克憲法法院的法官們在一份訪談研究中普遍表示對民意的重視,而印尼憲法法院的Maruarar Siahaan法官認為民意支持是維繫法院獨立性的關鍵因素、前任首席大法官Jimly Asshiddiqie更直指,民意支持對憲法法院影響力高過來自行政權、國會、甚至軍方的脅迫。在這些案例中,大法官們不但不驕傲,更多的是在民選首長與議員身上看不到的、對本身權力界線與正當性基礎的自我懷疑與自我設限。
這並不是說大法官們的憲法裁判應該刻意迎合多數民眾,以輿論聲量、民調數字為裁判依歸。要做成一件憲法裁判,大法官們(不論是15人或是8人)還是會本於專業探求《憲法》與先例的文本,思辨憲政規範與現實情境,對裁判字斟句酌地打磨拋光、尋求更廣大的共識。但他們深知,愈是重大的爭議,憲法裁判的效力愈不取決於字面文義的一廂情願,而必須詮釋全體國民的理智、正義與規範感,由憲法裁判訴諸文字溝通、轉化、宣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同性婚姻歷次判決數十年來的逐漸變化,正是民意與社會共識本身的轉變,逐步推動憲法秩序變遷的